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927H/2023-75824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公开日期: | 2023-05-29 11:15:07 |
为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能力及水平,确保在浦口辖区流动人口底数清、情况明,自即日起至2023年底,浦口派出所在浦口街道范围内开展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整治提升行动。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的责任主体,即: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流动人口等都应及时、主动地进行申报。
案例一
4月21日,民警对辖区出租房进行检查登记时,发现辖区内某住宅房已于3月初出租给流动人口闵某,但房主未在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闵某的信息报送至属地派出所,也未告知租客主动申报个人承租信息,该房主属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民警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规定对房主作出处罚。
案例二 4月24日,民警对浦口街道某工地进行走访时,发现该工地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员工相关信息,民警根据《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工地立即改正,并现场对未报送人员信息进行补充登记。因建筑工地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为严格流动人员的管理,民警再次前往检查,发现该工地仍存在未按规定报送的情况,民警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工地作出处罚。 今年以来,浦口派出所已处理未及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99起,全部当场处罚。
法律链接: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中明文规定,用工单位在招用流动人口3个工作日内,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3日内,用工单位、流动人口、出租房房东应主动办理居住登记和报送相关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100元的数额处以罚款。个人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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