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5815U/2023-7543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执法协调科 公开日期: 2023-05-04

【长乐中队】以案释法|消防通道禁止停车

发布日期:2023-05-04 15:25
信息来源:执法协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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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4日,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若干当事人在嵊州市长乐镇四村行政楼消防通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调查。以上事实由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查平面图、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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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乱停放、堵塞消防通道、违规充电等问题已成为城市管理一大顽疾,消除这一安全隐患,打击一些市民的侥幸心理,从源头上遏制违规停放电动车可能燃爆引发的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安全。

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广大市民:罚款不是最终目的,请广大市民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合理停放电瓶车,每个市民都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和责任。



普法课堂:《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