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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736865533D/2023-75501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发布机构: 市经信局 公开日期: 2023-05-08 16:44:38

2023年度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08 16:44
信息来源:市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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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根据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3〕59号)、《关于下达2023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建〔2023〕21号)等文件精神,为精准管理我市入选2023年度省级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实施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实施

市经信局联同市财政局按照项目申报材料中明确的内容和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推进项目实施。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不对实施主体和实施目标进行调整。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建设内容、投资额度、实施期限等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由市经信局和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报省经信厅、财政厅同意。

二、资金使用

1.资金来源:资金来自浙财建〔2023〕21号文件下达的省级专项资金800万元。

2.分配方式:资金主要用于列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3〕59号)的项目。

3.拨付方式: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采取分批下达的方式,企业已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以上的,可先行拨付省级专项资金的50%,原则上2023年底前完成省级专项资金的拨付。

4.拨付程序: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接到资金下达通知后,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若审计报告显示企业已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以上的,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下达(或分批下达)补助资金。

5.资金使用范围:省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与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软件、平台等采购费用,安装工程、工程建设费用,以及与项目相关的设计、检测、评价服务等费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验收考核

(一)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须在项目实施期满后组织验收,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验收工作,具体验收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在确定验收时间后,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向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若提前完成目标任务,可申请提前验收。申请报告应提交:

1.项目实施情况自评报告;

2.项目达到目录明确的规模要求和申报材料规模目标的依据;

3.项目产品或技术性能达到目录明确的技术指标要求和申报材料技术目标的证明材料。包括产品技术鉴定报告、用户证明材料等;

4.项目达到目录明确的协同实施目标要求和申报材料协同创新目标的证明材料。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与协同企业签订的合同等材料。

5.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总投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决算审计报告等材料。

(三)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项目申报的实施方案开展验收,验收具体内容包括:

1.项目实施内容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方案约定的要求;

2.项目产品或技术性能指标及应用情况是否达到目录规定的技术指标、规模指标、协同目标要求;

3.项目实际投资情况及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四)项目验收主要采取专家会议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视具体情况可增加检验测试、审阅资料、听取用户意见等方式,项目验收评审专家不少于3名,其中财务专家1名。

(五)验收结论由第三方机构结合专家意见作出,分为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方案终止四种。

1.验收通过。已完成实施方案约定的实施目标和相关要求,专项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2.限期整改。对未能按质按期完成实施目标的,要求在6个月内完成限期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

3.验收不通过。对项目未实施,或建设期内发生重大变化未申请调整,或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项目实施目标,或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情况的,视为验收不通过。

4.方案终止。因技术、市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难以在实施期内完成实施目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终止。

(六)对最终验收不通过或申请终止的项目,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并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同意,视实际情况收回或调整补助资金。

四、监督管理

市经信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推进项目实施、完成实施方案规定的建设内容和目标任务,如遇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同时,对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开展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视情况收回已拨付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五、附则

1.对项目组织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省级财政补助政策;其他争取到的省级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3.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遇上级政策有调整,按新要求执行。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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