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71E/2023-88859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统计局 | 公开日期: | 2023-07-12 09:28:01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嵊统〔2023〕31号 |
关于明确嵊州市2022年度企业统计人员岗位评价奖励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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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根据绍兴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市企业(单位)统计人员岗位评价的通知》要求,嵊州市2022年企业统计人员岗位评价情况经相关单位自评申报,乡镇(街道)审核推荐,嵊州市统计局审核并经绍兴市统计局复核认定,评定442名企业统计人员为岗位评价优秀等次和1147名企业统计人员为岗位评价合格等次。按照绍市委办发〔2022〕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和嵊市委办发(2023)17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全市“四上”企业(单位)和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投资项目(企业)、村级农业、规下(限下)的统计人员进行岗位评价“以奖代补”标准,明确如下: 1.岗位评价合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含个体、产业活动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划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企业)统计人员,给予每人每月200元工作奖励(按实际月份),对岗位评价优秀者,每人每月再加奖100元。 2.岗位评价合格的村级农业、规下(限下)企业(单位)统计人员,给予每人每季200元工作奖励,对岗位评价优秀者,每人每季再加奖100元。 3.岗位评价合格的建筑业企业统计人员按每人每年1000元进行工作奖励,岗位评价优秀者每人每月再加奖100元。 4.岗位评价合格者每人每月200元工作奖励由市财政和乡镇(街道)、开发区(高新园区)财政各自承担100元,其中建筑业、房地产企业统计人员岗位评价合格奖励由市财政承担。 5.岗位评价优秀者加奖部分由绍兴市财政承担,另行发放。 市财政承担部分按照企业(单位)所属地下拨给各乡镇(街道)和相应部门,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高新园区)统一发放,其中建筑业、房地产企业由市住建局发放。 嵊州市统计局 2023年6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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