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935C/2023-100525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3-07-17 16:51:20 |
团市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罪错少年适用社区矫正个性化的建议(第5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贵单位对我市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关心。目前嵊州共有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12名,其中本地户籍8人,外地户籍4人。涉及盗窃罪4人、强奸罪2人、非法拘禁罪1人、猥亵儿童罪1人、介绍卖淫或协助组织卖淫2人、强制侮辱罪1人、拐卖妇女、儿童罪1人,其中1人在小砩职技校读书,1人在临海浙江吉利技师学院读书,1人在诸暨读书,1人待业在家,其余9人在足浴店、台球室、工地、集成灶厂等场所打工,工作相对不稳定。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不竭动力和源泉。如何做好对青少年的权益保护和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工作,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罪错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一直是社区矫正工作中重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第七章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单独成章,进行了特别的规定,浙江省关于社区矫正四个配套文件也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了针对性的规范。简要概括为以下四点:
(1)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社区矫正法》第五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对未成年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浙江省社区矫正教育帮扶规定(试行)》第四十条 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开展教育学习、心理矫正、个案矫正、公益活动、社会适应性帮扶、改善社会关系等活动,应当与成年对象分开实施,以个案化、个性化活动为主,并建立工作专档。)
(2)对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应当保密。(《社区矫正法》第五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信息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
(3)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学、就业、帮扶方面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社区矫正法》第五十五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讲条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完成义务教育。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第五十六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4)在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社区矫正法》第五十八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
虽然《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进行了专门的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在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上采取了个性化矫正方案,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分开进行教育、矫正。不过从实际效果来看,个性化和实效性还需加强。你们在提案中也提出了目前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的几个问题:一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素质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部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知识欠缺,特别是缺乏法律、心理学等专业教育背景,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与标准化、规范化矫正工作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同时缺乏系统的专业能力培训,囿于人员配备力量不足,培训经费;二是矫正措施单一,矫正方案粗糙。虽然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监管措施上有一定区分,但针对未成年人仍采取简单的训诫教育,缺乏其他矫正教育措施。同时,只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训诫教育、电话回访、建立相关档案等流程式矫正,难以真正实现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特别是缺乏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心理疏导和情感交流等方面工作;三是社会组织、社区等中间力量介入不足。社会力量的参与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大多数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参与热情普遍不高,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依然存在“一次犯罪终身有错”的错误认识。加之参与社区矫正的志愿者队伍专业程度不一,权限划分不明确,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区矫正应有能力的发挥。
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保障,达到更好的社区矫正效果,我局将根据你们的建议开展以下工作,加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有效推动我市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一、加强社区矫正队伍素质建设,提升社区矫正整体水平。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刑事执行工作的新领域,需要有一直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队伍作为根本保障。一是强化定期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加快知识更新步伐,确保社区矫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二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招聘具有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来协助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三是对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手进行“面对面、手把手”教学,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水平。同时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之间信息互通、交流问题、探讨经验,努力从司法实践中找寻思路和办法。
二、针对性制定教育矫正方案,确保有效矫正。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个性特征、认识特征、情感特征等方面都不同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这一特点,在接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时应当对每一个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做好区别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评估。综合测评未成年人的个人生理、心理及受教育、工作等方面的需要,从而确定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帮扶计划及实施方案。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不同的测评结果制定具体的矫正计划,采取个别化教育。公益活动作为社区矫正的一项基本任务和重要内容,有主意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弥补自身罪责,同时可以增加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服务社会的意识,达到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惩戒和教育功效。在安排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从事公益活动时,应当选择适当的时间、地点、控制活动强度并做好相关保密工作,避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公之于众。在安排公益活动时,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选择既有活动内容又有教育意义的工作,如社区清洁、为老人提供帮助服务、做义工等。
三、号召社区力量广泛参与,帮助矫正对象融入社会。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入社区矫正管理后,自卑和迷茫、敏感和失落的心态往往成为共同的特征,他们注重社会、家庭、亲友对自己的态度和评价,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来说,他们已失去太多,与同龄青少年相比,他们更需要关爱,所以在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过程中,要号召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真情感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联合家庭、学校、社区建立三位一体的教育和管理网格,做好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积极与嵊州市社区学院合作,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学历、技能双证制培训。突出家庭在教育监管过程中的核心作用,矫正小组要定期组织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所属家庭成员座谈,指导父母亲人切实关心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学习情况,给予足够的关心照顾和正确的教育引导,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化解青少年在矫正期间的忧虑情绪。联合教育部门,引导学校接纳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帮助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内容。
四、壮大志愿者队伍,通过帮教预防矫正对象再犯罪。在未成年社区矫正监管和帮教工作中,仅靠矫正小组人员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调动社会力量,壮大志愿者队伍。招募热爱矫正事业又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及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社会人士如退休干部、居委会成员、专家学者、教师、高校学生及矫正对象家长、亲朋好友等为志愿者,共同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形成工作合力。实行社区矫正对象“一对一”法律帮扶机制,为每一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配备一名法律帮扶员。充分调动和发挥关工委、团委、义工组织等机构的作用,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结对开展帮教活动,帮助和鼓励他们积极改造、重塑自我、回归社会、健康成长。
联系科室:嵊州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
联 系 人:屠孝成
联系电话:0575-83111562
嵊州市司法局
2023年6月13日
嵊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嵊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承办 网站标识码3306830002
浙江网安备 33068302000392号
2012版备案证编号 浙ICP备1104197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