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978R/2023-85520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日期: | 2023-07-27 16:05:11 |
陈仲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生产用房审批和办证的建议》(第16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我们认为您的建议非常好。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附属用房在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中已包含在内,农村村民可以在宅基地审批范围内建造附属用房。农户在审批宅基地时,如新批准的宅基地内没有用房的,为符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国家规定,需要拆除其他用房。
其次,根据《嵊州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嵊市委办发〔2014〕130号)文件:对已存在的生活附属用房,层高不超过一层的,不影响环境卫生和村容村貌,在符合村庄建设规划、主房装修风格且无相邻权纠纷和土地权属纠纷的条件下,占地面积在40平方米(含)以下的,收取100元/㎡罚没款,该附属用房予以保留,并办理产权证。如存在多处的,选择保留一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符合条件的附属用房不单独发证,需与住房一起办证,并在证书的附记栏中分别标明住房和附属用房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同时,作为不动产登记部门,我们将积极配合做好符合条件的附属用房的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
最后,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调查登记科 盛高斌 83112661)
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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