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5196F/2023-7725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分局 | 公开日期: | 2023-08-01 15:35:24 |
>>>>案情描述
2022年10月12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会同公安部门对嵊州市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对检验机构出具的涉案车辆检验报告和相应时间段的现场监控录像进行查看,发现了涉案人员的异常举动,随后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召集中介人员、检验人员、检验机构负责人对检验造假情况进行现场还原,确定造假方式,并联合公安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询,形成完整证据链。
经查,检验机构主要从事汽车检验检测工作,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018年底至2021年1月期间,宋某某等中介人员在为他人代办货车年检时,通过临时套用排气管(三元催化)的方式使排放不合格货车尾气检验合格,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在明知宋某某等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情况下,为18辆尾气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处理结果
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月12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检验机构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765元,并对检验机构处罚款人民币20.5万元。同时该案件涉及的机动车数量为10台以上,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20〕10号)专用裁量表12-1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已将案件线索进行移交,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取消该公司检验资格。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检验机构的造假行为存在较大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现场容易被遮掩、破坏,办案人员通过采取数据研判、当事人陈述等分析锁定目标,协调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协作等方法,发挥公安部门在取证方面的优势,及时掌握证据,确保违法事实的认定,该案件办理中运用的工作方法对后续加大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监管,打击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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