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978R/2023-85367 | 主题分类: | 矿产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3-08-14 09:35:23 |
行政处罚决定书(嵊州市甘霖镇马塘村村民委员会、嵊州市甘霖镇马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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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自然资规罚字〔2023〕4号 被处罚单位:嵊州市甘霖镇马塘村村民委员会 负 责 人:吴荣华 男 身份证号码:33062319******0633 (时任负责人:金衡权 男 身份证号码:33062319******0618) 单位地址:嵊州市甘霖镇马塘村 被处罚单位:嵊州市甘霖镇马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吴荣华 男 身份证号码:33062319******0633 单位地址:嵊州市甘霖镇马塘村 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对嵊州市甘霖镇马塘村村民委员会、嵊州市甘霖镇马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涉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12月,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在嵊州市甘霖镇马塘村(土名:铜柱岗)开采矿产资源并外运使用。经核实,你单位共计开采黄泥500立方米。经嵊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黄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元/立方米,500立方米黄泥合计市场价格人民币50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及有关证人询问笔录 2.当事人及有关证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价格认定结论书 4.现场影像图 5.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4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第19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处以违法所得人民币20%的罚款,计人民币1000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6000元。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缴清罚款。 收缴户名:嵊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嵊州市自然资源执法队 开户银行: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 号:20100005587222900025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嵊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83187050 联系地址:嵊州市官河路518号
2023年5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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