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71E/2024-94179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统计局 | 公开日期: | 2024-01-25 08:44:48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无文号 |
关于印发《嵊州市企业(单位)统计人员岗位评价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
各乡镇(街道)、市开发区、市高铁新城、市住建局: 《嵊州市企业统计(单位)人员岗位评价奖励办法(试行)》经统计局党组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嵊州市统计局 2024年1月17日 抄送:绍兴市统计局,周尊隆常务副市长 嵊州市企业(单位)统计人员岗位 评价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绍市委办发〔2022〕11号)、《绍兴市企业(单位)统计人员岗位评价奖励办法(试行)》(绍市统〔2022〕27号)和嵊州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嵊市委办发〔2023〕17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单位)统计人员岗位“以奖代补”政策,切实推进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经研究,特制定以下岗位评价奖励办法。 一、评价奖励对象 全市“四上”企业(单位)(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在库“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为准)和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投资项目(企业)、村级农业、规下(限下)的统计人员(统计报表中“填表人”一项所列人员,一人不多于3家企业或单位)。原则上按照“一人一企”“一企一人”评定企业(单位)优秀人员。 二、评价责任单位 1.各乡镇(街道)、开发区(高新园区)、高铁新城负责评价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在库“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为准)和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投资项目(企业)、村级农业、规下(限下)企业(单位)的统计人员。 2.市住建局负责评价全市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的统计人员。 三、评价核定单位 绍兴市统计局、嵊州市统计局 四、评价期限 评价奖励期间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 五、评价奖励内容 分为基本项目、加分项目和一票否决事项三部分。 (一)基本项目 分为10项,满分100分,视情相应扣减。 1.遵纪守法(10分)。自觉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个人修养。 2.支持配合(10分)。积极回应各级统计机构手机短信或网络联系群发布的工作指令,主动配合做好各类查询、核实、核查和检查工作。 3.规范报送(10分)。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统计报表,按规定流程填报统计报表和网上调查项目等,确保不迟报、不漏填。 4.应统尽统(10分)。立足所在企业(单位)工作实际,贯彻落实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各项举措,深入挖掘发展潜力,确保应统尽统、统全统准。 5.数据质量(20分)。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确保表间表内数据的逻辑性、科学性、合理性,确保统计指标数出有据、真实准确,不漏报、不错报。 6.服从管理(5分)。加入企业(单位)统计人员库和QQ等工作群,完善个人信息,自觉服从管理。 7.规范变更(5分)。严格执行企业(单位)统计人员变更备案制度和统计工作交接制度,变更后10日内向所在乡镇(街道)或相应部门统计机构备案,并在变更后首次报送报表时更新统计报表“填表人”,确保填写无误。 8.台帐建设(15分)。加强统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做到账表一致,确保数出有据;积极开展电子台账建设,常态化运用“最多报一次”平台;严格按要求执行固定资产投资“一项目一档案”工作,并按月更新。 9.培训活动(10分)。积极参加统计基层网格活动,参加上级统计部门组织的各类工作会议、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及时将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10.法治宣传(5分)。充分发挥岗位作用,积极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及时引导所在企业(单位)学法、用法、守法,自觉充当统计法治宣传员。 (二)加分项目 1.连续从事统计工作5年以上的(以企业〈单位〉发文为据),加1分;从事10年以上的,加2分。 2.1年内未因数据质量问题被上级统计机构数据查询、核查的,加1分。 3.积极创建绍兴市统计诚信单位并被属地镇街和我市统计机构推荐加1分;成功创建成绍兴市级统计诚信单位加5分。 4.在统计现代化改革中,提出的观点、做法被绍兴市级、省级、国家级肯定推广的,分别加2分、5分、10分。 (三)“一票否决”事项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不执行上级统计部门业务规范,造成较大影响的。 3.评价奖励年度从事所在企业(单位)统计工作不足四分之三报告期的不参与评优。 4.“四上”企业(单位)统计人员未参加统计网络教育的。 六、方法步骤 合格档次采取被评价奖励对象自查自评,评价责任单位评定、市统计局抽查核定的方式确定;优秀采取在评定为合格档次的基础上由嵊州市统计局、绍兴市统计局进行优秀核定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评。各被评价奖励对象对照评价细则按照要求及时完成自查自评工作,并填写《嵊州市企业统计人员岗位评价表》(附件一)报评价责任单位。 (二)综合考评。各评价责任单位根据本评价奖励办法科学合理把握,依据评价奖励对象日常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填写《嵊州市企业统计人员岗位评价汇总表》(附件二)一式两份报市统计局,市统计局将对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各评价责任单位要做好日常统计工作记录,做到有据可查,合格者以合格线80分的标准确定评价名单,经市统计局核定后统一公布。 (三)优秀核定。市统计局根据核定的合格者名单进行加分项目的核定,并上报绍兴市统计局,绍兴市统计局按照不高于30%的比例认定评价优秀等次后,再反馈各评价责任单位(原则上优秀比例按绍兴市统计局给我市认定的优秀等次比例,统筹分配给各评价责任单位),并公布核定优秀结果。 七、评价奖励 1.根据市统计局核定后公布情况,对评价奖励合格者(评价得分80分以上)予以工作奖励,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含个体、产业活动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划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企业)的统计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工作奖励(按实际月份),对评价奖励优秀者(优秀率不低于30%),每人每月再加奖100元。对村级农业、规下(限下)企业(单位)统计人员,每人每季200元工作奖励,评价奖励优秀者每人每季再加奖100元;建筑业企业考核合格统计人员按每人每年1000元进行工作奖励,评价奖励优秀者每人每月再加奖100元。 2.评价奖励合格者工作奖励,由市财政和乡镇财政各自承担一半(建筑业、房地产企业年合格奖励由市财政承担),优秀者加奖部分由绍兴市财政承担。市财政、绍兴市财政承担部分在次年年初,按照“四上”企业(单位)所属地下拨给各乡镇(街道)和相应部门,由各乡镇(街道)统一发放(其中建筑业、房地产企业由市住建局发放)。企业(项目)按照所在地划分乡镇(街道),以市统计局认定为准。 3.评价年度从事所在企业统计工作不足9个月的,不参加考核,原则上不予发放岗位评价奖励,计划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企业)、当年新建投产入库企业,当年建设(生产)不足9个月的,可根据实际统计工作月份一次性发放,但不予评定考核评价优秀。 八、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评价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企业统计人员岗位评价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定业务精、素质高、作风优的干部负责具体工作,积极稳妥做好各项工作。 2.严肃纪律,改进作风。评价奖励工作事关企业统计人员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各乡镇(街道)、市住建局要严明纪律,改进作风,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他政策要求,坚决杜绝普惠化、福利化,坚决杜绝“吃空饷”、冒名顶替,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好人主义,严禁体制内人员违规领取评价奖励,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将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3.规范操作,确保实效。各评价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评价奖励各环节工作,加强与财政、纪检等部门沟通对接,既发挥好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加强企业统计工作,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又合理合规划拨、使用奖励资金,确保评价到位、奖励到位。 附件1:嵊州市企业统计人员岗位评价考评表 附件2:嵊州市评价奖励合格人员名单汇总表 附件1: 嵊州市企业(单位)统计人员岗位评价考评表
附件2: 嵊州市评价奖励合格人员名单汇总表 填报单位: 乡镇街道(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注:企业(单位)类型按照评价办法分为四类,表格中请填写以下序号:1.“四上”企业(单位),投资项目;2.村级农业;3.规下(限下)企业(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企业(单位)、项目名称请务必填写清楚,以免影响后续认定。 填表人: 审核人(分管领导):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