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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935C/2024-107112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4-11-13 11:22:22

嵊州市司法局关于市政协十六届三次会议第 126 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4-11-13 11:22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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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满江委员: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法律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市政协十六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建议 》(第126 号)提案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法律服务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承担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职责。多年来,我市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等紧紧围绕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开展普法宣传、矛盾化解、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近年来,市司法局积极组织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度参与人民调解、12348 法律援助、涉法涉诉信访值班等工作,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和宗旨意识,不断强化源头治理工作,用实际行动践行法律服务“全覆盖”、“零距离”、“无障碍”。

二、针对您“加快立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全面管理法律服务市场”的建议

(一)已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管的法律服务机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4.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二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据此,以上法律服务机构主管部门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由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予以明确。

(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批、监管主体

1989 年,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司发办字〔1989〕117 号),明确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2004 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 号),取消了 385 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司法部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 8 项。其中“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5〕82 号)在取消之列。

2004 年 8 月,司法部印发《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第 117 号),明确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司发办字〔1989〕117 号)、《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清理整顿和重新审查工作的通知》(司发〔1990〕095 号)和《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2〕062 号)等三份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然而目前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暂无新规定出台。

目前,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市场监管局(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设立、变更、注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属于正常企业经营行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目前并非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管理对象,因此,我局缺乏法律依据及法定职能,无法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纳入管理对象。根据行政法中的“法无规定不可为”原则,如果司法行政部门介入此类机构的管理,可能将承担行政乱作为的不利后果。

(三)当前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社会上一些未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无法律服务资格的机构和人员假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名义在一些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欺骗基层群众。

部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存在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服务内容超越经营范围等现象,一些个人或咨询机构打着“法律咨询”“代办鉴定”等旗号,利用当事人对司法流程、标准不熟悉、信息不对称,从而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影响司法公信力。

(四)下一步计划打算

一是把好审批登记准入关。

二是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三是加大媒体宣传力度。

四是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综上,关于您“加快立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全面管理法律服务市场”的建议,我局已了解,也将逐级向上层反映,具体需由相关立法部门予以明确。

三、针对您“加强调研,建立完善公民代理诉讼双重管理体制”的建议

公民代理,是指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公民代理制度作为委托律师以外的可选项,弥补了律师代理资源配给的不足,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对促进诉争化解和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公民代理引申问题近年来“职业公民代理人”、“黑代理”屡有出现,主要存在如下问题,应当引起充分重视:

1.出具公民代理推荐函把关不严。2. 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不规范。3. 公民代理人法律素养良莠不齐。

(二)公民代理现状及下一步打算

目前,我市人民法院对公民代理行为严格按相关要求进行审查,不允许法律规定之外的人员以公民身份参与代理。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谋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伪造授权委托书等情况的,也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但目前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暂未下达需要对公民代理进行行政登记的要求,接下去,市司法局将与法院将进一步沟通,加强对公民代理行为条件和程序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加强对公民代理手续的审查。

四、针对您“加强监督,努力构建法律服务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议对于您所说的“建立法律服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在线”平台中已统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相关模块,系统中已设置“一键找律师”、“人员查询”、“诚信公示”、“许可文书”、“年度考核公告”等版块,将所有在册执业律师、法律工作者姓名、联系电话、诚信状况等详细资料登记备案并公开,方便群众即时查询。我局也充分利用该系统,但凡有律师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均依法第一时间在系统上“诚信公示”版块录入并予以公示,不断完善法律服务机构执业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惩处力度和信息披露力度,净化执业环境和维系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对于公民代理的备案及诚信档案,我局目前尚未接到上级部门对该项工作的部署安排,我们会将您的建议向上层反映,待上级相关部门以文件等形式予以确认后,我局将严格贯彻落实。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今后将通过“重宣传、找线索、强检查”等方式,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市场规范的长效工作机制,净化和营造良好的法律服务市场,也欢迎您在今后对我局工作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科室:嵊州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中心

联系人:史洪伟

联系电话:83111571

嵊州市司法局

2024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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