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12B/2024-106861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11-05 10:12:56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嵊政办〔2024〕59号 |
文件统一编号: | DSZD01-2024-0019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 收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 号)和《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绍市财综〔2024〕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配套费征收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部门
住建局负责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开发区、高铁新城及各乡镇(街道)作为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配套费征收工作。
三、征收方式
配套费计算方式为: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 × 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 × 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开工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
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
住建局在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时根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明确的建筑面积要求建设单位“多退少补”,确保配套费足额征收。
四、征收标准
中心城区(指四个街道范围,包括开发区、高铁新城)征收配套费的标准为:住宅 55 元/平方米,非住宅 100 元/平方米。 其它乡镇征收配套费标准为:住宅30 元/平方米,非住宅 80 元/ 平方米。
地上建筑物配套费明确作为住宅部分的按住宅标准征收,其它部分均按非住宅标准征收。地下建筑物配套费明确作为商业等经营性用途部分的按非住宅标准征收,其它部分均按住宅标准征收。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23 号)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五、减免程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落实国家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详见附件1)。
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填写减免申报表(见附件2),并附佐证材料向征收部门提出减免申请。
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资金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征收部门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 103 类 01 款 56 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
七、票据管理
征收部门在征收配套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八、监督管理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九、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24 年 6 月 12 日至本通知发文之日的按本通知的标准执行,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
因上级有新的相关规定,经报市政府同意,《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嵊政办〔2019〕101 号)同步不再执行。
已获得政府同意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批复文件的,继续按原文件执行;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延期的,配套费按本通知要求征收配套费, 已征收部分按同金额予以抵减。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10 月 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1
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项目名称 | 文件依据 | 内 容 |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 房建设、棚户区改造、 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
国发〔2007〕24 号 | “(十六)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 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 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和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
国办发〔2011〕45 号 |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 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 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 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 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
国发〔2002〕20 号 | “ 一、关于营房保障(二)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 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 |
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 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 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 (含幼儿园)校舍建设 项目 |
国办发〔2013〕103 号 | “二、 (一)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 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 幼儿园)”“(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 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 免收。”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 财税〔2019〕53 号 | “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不动产登记费。”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 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 目 | 财政部第 6 部门2019 第 76 号公告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 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 国办发〔2021〕22 号 | “(四)降低税费负担。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 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保障性住房 | 国发〔2023〕14 号 | “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适 用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
城中村改造项目 | 国办发〔2023〕25 号 | “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适 用现行棚户区改造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
国家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规定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附件 2
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申报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建设单位 | 用地性质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基本信息 | 项目区域 | □中心城区 □其它乡镇 | |
住宅面积 | |||
非住宅面积 | |||
其他面积 | |||
减免总面积 | |||
减免佐证 依据 | |||
乡镇、街道 意见 |
减免住宅面积 xxx 非住宅面积 xxx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人防办公室 意见 |
人防面积 XXX(其中减免面积 xxx)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业 务科室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