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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5102R/2024-94512 主题分类: 文化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4-02-06 14:46:42

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案

发布日期:2024-02-06-14:46:42 信息来源:市文广旅游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1.(嵊)文综罚字[2023]第28号
       当 事 人:嵊州市朗廷娱乐有限公司
       场所地址: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兴盛街2303号文化创意产业园一期1幢301号、302号、401号、402号
       2023年11月6日凌晨4时许,嵊州市公安局浦口派出所在嵊州市朗廷娱乐有限公司的出警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仍在经营。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2023年度第二次)。

2.案件名称: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嵊)文综罚字[2024]第4号

当 事 人:杭州富阳星乐迪娱乐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负责人:金XX   2024年1月17日20时40分,嵊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2024年1月14日凌晨2时56分至5时19分该场所的C67、C69等包厢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警告的行政处罚。 

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二四年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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