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4】21号
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18)嵊州市不动产权第0002141号
范兰娟
不动产权证
嵊州市北直街105号鹿鸣花苑8幢一单元102室
拍卖
2
(2023)嵊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004号
杨浙燕
他项权证
公告单位: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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