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12B/2024-10262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03-13 19:57:26 |
有效性: | 废止 | 发文字号: | 嵊政办〔2024〕10号 |
文件统一编号: | DSZD01-2024-0001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
(一)培育壮大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符合省、市发展导向且研发设计、物流系统、数据信息系统、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方面,当年度购买全新设备和信息软件投入超过300万元且完成升限(规)工作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中,按其实际采购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工业、建筑业企业服务化发展,企业将其研发设计、技术平台、物流运输、投资服务、信息软件服务、售后服务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并设立服务业企业的,经评定,新设立企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保留其自有土地用途暂不变更,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年度营收奖励后三年内,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15%的企业,每年再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商务局)
(二)深化“两业融合”。对当年新评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区域、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评为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区域、企业,分别给予9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局)
(三)提高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四)促进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新评定5A、4A、3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国家A级物流企业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评定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样板县的,对其县级共同配送分拨中心营运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本年度内首次纳入交通部门“小升规”,即当年度车辆数不少于50辆,且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道路货运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已列入规上企业的不重复奖励,其他渠道的“小升规”奖励可就高不重复申请。扶持规上企业提升运输服务能力。对于规上运输企业,当年新购置吨位在10吨以上的运输车辆且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按每辆600元/吨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每家企业每年50万。(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五)优化调整运输结构。鼓励“陆改水”“散改集”,对纳入辖区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的内河集装箱,给予每标箱100元奖励;对投资建设(含改扩建)300吨级码头以上的,按泊位(包括散货泊位、集装箱泊位)实际建设投入的10%,每个港口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励;水运企业(含新开企业)新购置500总吨以上船舶,船龄1年以内(基准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按每艘40万元给予奖励。超过1年的每增加一年减少2万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船龄超过10年的不予奖励。沿海企业新购置10000总吨以上船舶,船龄1年以内(基准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给予每艘购置款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超过1年的每增加一年减少10%的补贴款(不足一年按一年计),船龄超过10年的不予奖励。支持航运绿色发展,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内河老旧船舶的淘汰更新,参照《绍兴市内河老旧货船拆解淘汰实施细则》给予奖励;支持清洁能源在航运领域应用,水运企业新购置新能源船舶(客船12客位以上、货船300总吨以上),船龄1年以内(基准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给予每艘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六)提升旅游景区质量。对新创建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奖励200万元。对新创建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奖励50万元。对新创建的3A级旅游景区,奖励10万元;对新命名为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景区(点)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A级景区常态化接待游客的演艺活动全年演出100场以上,且每场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的,经申报验收后补助30万元。鼓励A级景区开展常态化接待游客的夜间(18点以后)演艺活动,每场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的,经申报验收后每场补助3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七)加快发展研学旅游。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研学旅游营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研学旅游基地(非遗研学游基地)、标准示范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 万元。鼓励研学旅游营地、基地参加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经验收合格,补助20万元。鼓励研学营地开发和推广研学游产品,对整体贯标、运营一年以上,“研学接待量”10 万人次(过夜)以上营地,奖励40万元,5万人次(过夜)以上营地,奖励30万元,2万人次(过夜)以上营地,奖励20万元,1万人次(过夜)以上营地,奖励10万元,5000人次(过夜)以上营地,奖励5万元。对接待中小学生研学,当年全绍兴市排名前10,且接待人次1万以上基地经营主体,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八)激活过夜旅游市场。对接待境内过夜游客1000人次/年(含)以上但不足2000人次/年的旅行社,按10元/人次奖励,2000人次(含)以上的旅行社,按20元/人次奖励,超过1万人次/年的旅行社,超出部分按30元/人次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旅行社按协议输入境外游客住宿人数每年500(含)人次以上,并游览一个以上购票A级旅游景区、度假区(含免费及开放景区内部收费项目)的,给予30元/人的奖励,每年1000(含)人次以上的,给予50元/人的奖励。(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九)支持旅行社创强、创星、创收。对新评定全国百强、全省百强、全绍兴市二十强的旅行社,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对通过复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年度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1500万元、800万元的旅行社分别奖励15万元、8万元、5万元。新增国际旅行社且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十)积极引培旅游人才。对新获得特、高、中级导游资格的人员,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新获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奖励2000元。在旅游企业工作满1年,参加文化和旅游部举办的旅游行业服务技能比赛、知识比赛,获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的,分别最高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参加省文化和旅游厅举办的旅游行业服务技能比赛、知识比赛,获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的,分别最高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参加绍兴市级比赛获奖的按省级减半奖励。新培育成功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金牌导游,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国家、省级、绍兴市、嵊州市导游大赛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个人,国家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绍兴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嵊州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十一)扶持文创旅游商品开发。经组织,对在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获金奖的企业或个人,符合认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逐级获奖的,给予差额奖励。(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十二)支持住宿餐饮评星、创优、创收。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复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评定的全国“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金桂级品质饭店”、全国“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省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银桂级品质饭店”,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白金级民宿、金宿级民宿、银宿级民宿(文化、非遗主题民宿),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绍兴市级精品民宿,奖励3万元。鼓励星级饭店创收,对年营业收入超过1.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星级饭店,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十三)大力发展“旅游+”“+旅游”和乡村旅游新业态。对评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旅夜间消费聚集区经营主体,正常运营2年以上的经营主体,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评为省级示范级、创建级IP后正常运营2年以上的经营主体,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十四)持续推动“百县千碗”工程建设。对评定为“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绍兴市级或省级“示范店”、绍兴市级“旗舰店”、“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省级“旗舰店”、“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省级“美食街区(小镇)”后,正常运营2年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十五)加大体育产业项目投资与行业主体培育力度。对审计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绍兴市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类、运动休闲类、产业创新类、体育奖励类项目(无投入要求),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主营体育企业、体育社团及体育俱乐部,给予当年营业收入5%,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被新评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教体局)
(十六)推广举办大体育赛事。对入围绍兴市20大体育品牌赛事,一类、二类、三类分别给予不超过80万、50万、30万元补助,向民营企业和社会力量自主举办体育赛事补助倾斜。主办省级及以上体育赛事活动,给予实际总投入10%以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获评绍兴市乡村体农融合赛事活动的给予5万元补助。对体育产业发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体育产业节庆、体育展会、体育论坛等活动,给予实际总费用10%以内,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体育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相关会展,给予展位费金额50%的补助。(责任单位:教体局)
(十七)提优物业、安保服务品质。对被评定为AAA级、AA级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对被评选为国家级、省级“美好家园”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每个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被评选为省级“红色物业”、绍兴市级“清廉物业”、绍兴市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等先进示范项目,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级优秀会员单位、信用等级A级的安保服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公安局、住建局)
三、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十八)培育壮大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对年网络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完成升限纳统工作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农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过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绍兴市级及以上直播基地,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10间以上,年直播场次超过3000次的,首次申报奖励20万元。对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网络交易平台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十九)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企业(包括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直播电商基地、新零售示范企业、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等),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1次)。(责任单位:商务局)
(二十)支持电商培训。对组织职工进修电商类培训的企业,按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二十一)推动展会规模化发展。对展期不少于3天、标准展位数大于300个或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产业展会,按标准展位数及展览面积对展会主办方给予120万元、90万元、70万元、5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10+2”产业集群有关题材的展会,在分档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予以奖励。对境外参展商不少于3个国家(地区)且国际展位或面积占总展位数或总面积20%以上的国际性展会,在分档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2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
(二十二)积极引培知名会展项目和人才。对引进的、在市外已成功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首届标准展位数达到400个以上,在第二十一项政策条款基础上,给予主办方20万元奖励;对连续举办、展位数不少于首届的展会,按每届增加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会展企业举办展会、当年度展会营业额达到8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展会营业额每增加500万元,奖励1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获得UFI认证的展会、展会机构及场馆,奖励30万元。场馆企业当年度承办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达到5场以上,每增加1场奖励10万元,单个场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会展相关行业商协会或会展企业在境内外开展的公益性会展业宣传推广、招商推介和市场开拓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奖励。对会展单位组织中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注册会展经理(CEM)、注册国际会议经理(CIEP)等高端会展人才培训课程并新获得相关资格认证,按培训费的6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年度支持培训资金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二十三)招引集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帮助引进海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产业园运营主体、服务机构,在引进机构运营满1年后,奖励2万元—10万元。对入驻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免除房租;对未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按企业规模、业绩给予连续三年定额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分2万元/年、1万元/年、6000元/年三档。(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
(二十四)积极引培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和人才。按服务机构营业收入的3%,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励。重点支持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全国500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引进,鼓励采取“一企一策”的方法给予重点支持。对人力资源服务和产品创新的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被评选为绍兴市级优秀的服务机构奖励5万元。对应邀参加副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人才智力项目对接活动的服务机构,给予境内展位每个5000元、境外展位每个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
(二十五)激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才引智。对为企事业单位引进博士学历人才或年薪30万元以上人才的服务机构,根据人才的学历和薪酬情况,按每人次5000元—2万元,每年不超过20万元给予奖励。对为企业引进5人(含)以上职工的服务机构,根据引进的职工人数,按每人次500元—800元,每年不超过10万元给予奖励。对服务机构组织参会人数100人以上的活动,给予每场2万元基础奖励,再按照参会人员的数量和层次给予每场不超过10万元的绩效奖励。(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
(二十六)鼓励审计服务业转型升级提质。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特殊普通合伙制改制,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完成财政部、证监会证券业务资格备案,并成功开展IPO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服务(不包括新三板)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年度取得相关业务收入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励。对当年新获得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结业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给予奖励3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省级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后备管理人才培养结业的给予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局)
四、支持商贸服务业品牌化发展
(二十七)完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对当年新建或改造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乡镇商贸综合体,给予实际运营单位3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省级、绍兴市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创建主体,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开设24小时便利店的企业,给予每家门店实际投资额2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二十八)健全城乡物流体系建设。对企业建设城乡集约化配送、公共冷链、现代物流供应链项目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助。对开设50平方米、30平方米及以上农副产品连锁冷链物流配送门店并配套25立方米及以上冷库的,按当年每家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二十九)激活多元消费业态。对成功创建“夜间经济示范集聚区”的,给予创建主体20万元奖励。加快品牌首店(旗舰店)入驻。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绍兴开设旗舰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在绍兴开设浙江首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奖励50万元。知名潮店网红店在我市开设绍兴首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奖励5万元。促进品牌首店(旗舰店)集聚。对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和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予以支持。其中,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旗舰店的,每引进1家奖励20万元。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浙江首店的,每引进1家奖励10万元。成功引进知名潮店网红店品牌开设绍兴首店的,每引进5家奖励5万元,单个单位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加强活动氛围营造。对在我市商圈、步行街、夜间经济集聚区开展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时尚走秀、国际展会等活动,按活动主办方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和场地搭建等方面费用的50%,单个活动或项目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同一主体当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三十)支撑重点消费平台建设。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高品质步行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绍兴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商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智慧商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三十一)引导商贸企业连锁经营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对有5家及以上直营门店的绍兴市级商贸流通业重点企业,在市外新增30平方米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且实现总部汇总结算的,每新增1家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评为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的,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五、聚焦服务质效提升专业化发展
(三十二)强化品牌质量建设。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质量管理卓越企业(组织)、创新企业(组织),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获得嵊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奖励20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品字标浙江服务”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建200平方米以上集展示、销售于一体,集聚10家以上“老字号”授权品牌的“老字号集成店(印象馆)”,每家最高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获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国家四钻级酒家”“国家三钻级酒家”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6万元。对当年通过复评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国家四钻级酒家”“国家三钻级酒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三十三)增强标准化建设。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并按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三十四)开展服务业试点示范创建。对当年新评定的高能级、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支持消费帮扶示范城市创建,对年采购对口帮扶地区农特产品达2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局、商务局)
(三十五)全力扶持领军企业。大力培育头部企业,发挥服务业领军企业的带动引领作用,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旗舰企业、龙头企业、行业领跑企业的服务业领军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
(三十六)鼓励企业“下升上”。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1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完成月度、年度升限工作的批发、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对首次完成月度、年度升限工作的零售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2万元。月度升限企业年销售额达到相应额度的,给予额外奖励,其中当年批发额超过10亿元、5亿元、1亿元,零售额超过3亿元、1亿元、0.5亿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三十七)助力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完成升限(规)工作且连续2年均正增长,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25%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含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2亿元、5亿元以上且增速达30%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20%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20%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评定认定的“嵊州市商贸经济发展特别功臣”和“嵊州市商贸经济发展功臣”予以发文表彰和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自然人、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行业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
(三)本政策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旅游“大团”及“年度直通车”、体育业奖励补助、文创旅游商品开发经营、提优物业、安保服务品质、引培知名会展项目和人才及质量工作新获得绍兴市级奖励项目等事项由绍兴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评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文化产业执行文化产业政策。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网站公开-嵊政办〔2024〕10号关于印发《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