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5815U/2024-102446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4-03-04 |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嵊州市某餐饮店因隔壁店铺排放生产经营产生的生活污水时,造成了店外排污管道的堵塞,从而导致店外污水倒灌,故当事人擅自将店外的排污管道截开,影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当事人嵊州市某餐饮店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之规定。至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调查。
(整改前)
(整改后)
调查与处理
经查明,嵊州市某餐饮店系一家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的店铺。2023年12月2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嵊州市某餐饮店为了避免店外污水倒灌至店内,将店外排污管道检修口的污水管截开,影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为此,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3 年1月20日17时前自行整改。复查时,当事人已完成整改。鉴于当事人在限期内整改完成,故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违则:《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罚则:《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影响着城市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每个公民都有义务自觉维护。如遇到排水不畅、堵塞、倒灌等问题,可寻求专业人员疏通管道,切不可自行操作,否则容易引起更大的损失和麻烦。
文字:王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