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55Q/2024-10320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4-04-17 09:24:21 |
南通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郑凤春与你单位工伤待遇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现特向你公告送达浙嵊州劳人仲案(2024)01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4)0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南通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郑凤春住院期间护理费295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9069.1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455.3元,此项待遇合计54479.43元;
二、被申请人南通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申请人郑凤春到嵊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待遇报销手续,报销所得归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逾期未配合办理手续的,于期满起三日内垫付申请人上述待遇,具体金额以嵊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
三、驳回申请人郑凤春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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