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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5815U/2024-10326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日期: 2024-04-19 15:39:38

禁渔期打击非法捕捞下王镇综合执法队在行动

发布日期:2024-04-19 15:39
信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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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生态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相关规定,我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嵊州市2024年禁渔期通告》

 

 

 

“春禁一碗籽,秋收一担鱼。”

眼下正是鱼类繁殖季节,为有效保护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下王镇综合执法队积极开展巡查,严厉打击禁渔期打击非法捕捞。

2024年4月12日下午,接到社会举报,下王镇综合执法队联合镇执法人员赶赴十八都江水域,查处了一起禁渔期使用游丝网捕捞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当事人正在河流内布网,我中队执法人员及时固定证据,并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本案是我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嵊州市2024年禁渔期通告》以来,下王镇范围内第一例禁渔期内非法捕捞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案件,有力的打击了非法渔捞鱼类的行为,保护了渔业资源。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字:廖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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