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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52763/2024-10332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党政综合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4-04-23 17:19:47

遵守养犬规定,共创美好家园
——浦口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抓获大狗一只

发布日期:2024-04-23 17:19
信息来源:党政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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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8日,浦口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值班室接到群众举报,浦口小学内出现一只大型犬,有学生受到惊吓,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犬管办,组织队伍赶往学校,对该犬只进行抓捕。

 

温馨提示

养犬是个人素质和社会责任感的综合体现,争做文明养犬人,共创人犬和谐美好家园,是每个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为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规范,根据《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有以下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饲养宠物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对他人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出户遛犬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绳),由成年人牵领并注意避让他人,不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风景区、商场、餐馆、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不得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在限养区外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圈(拴)养,不得出户遛犬;确因免疫、诊疗等需要出户的,应当采取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等措施,并由成年人牵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犬只。在限养区外违反规定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户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嵊州限养区:527国道以南,剡溪——黄泽江——经环北路——普田大道以西,甬金高速以北,新昌江——城南大桥——卡尔路——527国道以东区域范围。

限养区内实行养犬登记挂牌制度,文明规范养犬区内养犬登记挂牌按照自愿原则实行。养犬登记挂牌按下列规定进行申请登记:

需要养犬的单位或个人,须携带犬主身份证件和犬只,到设有“免疫、登记、办牌”一站式服务点的宠物医院、兽医诊疗机构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和电子芯片植入(或犬牌发放),缴纳费用后领取犬只登记牌,做到“一犬一牌一号”。犬只需要再次接种疫苗的,犬主凭犬只登记牌即可实施接种。对不符合条件的犬只,由犬主自行处置,不得饲养。犬只登记牌信息包括:犬主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犬只类型及编号。电子芯片信息除上述登记信息外,还应记录犬只接种免疫的相关信息。

在此,浦口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呼吁大家文明养狗!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第一时间向我们举报(举报电话:0575—83020396),良好的城市环境秩序离不开大家的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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