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55Q/2024-10338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4-04-28 11:11:33 |
绍兴弗迪电池有限公司:
李源与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你单位于2024年4月9日签收裁决书,后因裁决书裁决内容有误需要补正,2024年4月18日向你单位寄送的补正决定书无法送达,现特向你公告送达浙嵊州劳人仲案(2024)033号补正后的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4)03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李源与被申请人蚌埠弗迪电池有限公司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9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9月26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蚌埠弗迪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源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2400元;
三、被申请人绍兴弗迪电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李源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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