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重大项目招引。对引进符合浙江省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总额在 1 亿元(含)—3 亿元的项目按评估价的 70%公开挂牌出让土地,投资总额在 3 亿元(含)—5 亿元、5亿元(含)—10 亿元、10 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土地成交价减去20 万元/亩、5 万元/亩、3 万元/亩后的部分作为扶持资金核拨给项目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高铁新城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上市企业的募投项目,需要新增用地的,按照投资规模予以参照扶持。对引进符合浙江省产业导向的其他产业项目,投资总额 3 亿元(含)—5 亿元的项目按评估价的 70%公开挂牌出让土地,对投资总额 5 亿元(含)—10 亿元、10 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土地成交价减去 10 万元/亩、5 万元/亩后的部分作为扶持资金核拨给项目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高铁新城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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