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答疑澄清文件
一、原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条:
自2021年1月1日以来完成过单项施工合同金额大于等于1310万元以上的污水处理施工业绩,且出水水质主要指标满足本项目出水水质要求。投标人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交)工验收证明+(以竣(交)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如上述材料中未能体现业绩特征的,则还须提供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出具的证明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盖章)。
更改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完成过不小于3000吨/日或单项施工合同金额大于等于1310万元以上的污水处理施工业绩。投标人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交)工验收证明+(以竣(交)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如上述材料中未能体现业绩特征的,则还须提供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出具的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关页面信息;
第1号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的一部分,若与招标文件中的内容有重复之处,以第1号澄清文件为准,请投标单位及时下载。所修改的内容对投标单位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并按要求参加投标。
嵊州市剡溪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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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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