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养老服务补助实施细则》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研究贯彻落实。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5 月 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养老服务补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省、绍、市有关养老服务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
二、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跟踪评估的原则。
三、补助资金来源
1.公共财政安排的资金;
2.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3.其他来源的资金。
四、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主要用于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创建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乐龄中心”)、城乡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升级城乡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为“乐龄之家”)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乐龄系列”提升)、运营补助,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运营补助。
2.养老服务补贴和基本生活补助: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60 周岁以上,下同),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补贴。基本生活补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3.养老护理补贴:主要面向本市户籍内 60 周岁(含)以上失能、失智和 80 周岁(含)以上老年人(简称“高龄老人”),用于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养老服务,通过养老服务“爱心卡”发放(虚拟币发放)。
(第 2、3 点补助待省文件印发后再施行)
4.养老机构补助: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星级、运营补助,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及其他政策性补助。
5.养老服务人才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服务人才特岗津贴、入职奖补、培养培训等补助。
6.其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支出:重点针对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农村互助养老、养老服务创新试点、智慧养老等相关内容,具体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确定。
五、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1.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乐龄中心”)建设补助。由乡镇(街道)自筹资金迭代升级建设(改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乐龄中心”),达到星级标准且实际投入资金(含建筑物建设、装修和设施设备采购,下同)四星级超过100万元、五星级超过200万元的,给予四星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五星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2.城乡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乐龄之家”)提升补助。为进一步加快城乡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升级为“乐龄之家”建设,符合建设标准且运营满一年后,经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20万、30万的一次性补助。等级评定参照城乡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标准,补助由建筑物基建、装修投资和设施设备等三部分组成,补助金额不超过建筑物基建、改建和装修投资总额。
若提升(改建)项目同时符合其他补助的,按照实际投入资金减去其他补助资金的剩余部分进行计算,总补助资金不得超过实际投入资金总数。按照“谁投资,谁优先运营”原则,改造提升后,奖励优先运营三年。正式投运后三年内如创成三星级,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再运营三年。
3.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乐龄系列)运营补助。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经民政部门考核或第三方评估合格的给予补助,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乐龄中心”)每年分别给予四星级 20 万元、五星级 30 万元的运营补助。城乡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乐龄之家”)按要求正常运营的,每年分别按一至三星级给予 3 万、5 万、7 万元的补助。1000 平方米以上的三星级“乐龄之家”,可提级命名为“乐龄中心”,每年给予 12 万元的运营补助。
创新农村养老工作,启动养老服务“乐龄大巴”—乡村流动的“乐龄中心”,向山区农村老年人提供助洁、助浴、理发、义诊、理疗等服务内容,以及其他符合当地老年群体需求的个性化为老服务。其年运营不少于 250 天,经评估考核后(具体办法另行制订),运营补贴参照 “乐龄中心”星级补助。
各乡镇(街道)根据财力情况,可以对考核无星级的城乡村(社区)级居家养老照料中心(“乐龄之家”)和自然村(小区)内的居家养老照料中心(“乐龄驿站”)进行适当补助。农村 300平方米、城区 500 平方米以上的“乐龄驿站”,可命名为“乐龄之家”参与星级评定,享受运营补助。
4.老年“爱心食堂”建设补助。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老年人助餐配送餐服务,其中通过单建方式建成的“爱心食堂”,达到“爱心食堂”授牌标准并被授牌的,根据建设的实际投入给予5万、7万、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奖补。与“乐龄之家”同步建设的,就高不重复享受奖补。
为进一步加强“爱心食堂”运营风险管理,运营单位应主动参加“爱心食堂”综合保险投保工作。对食品安全责任险给予不超过700元/家补助,公众责任险给予50%最高不超过1000元/家补助。
运营补助根据《关于推进嵊州市“爱心助餐”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对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按实际投入额给予不低于8000元的补助。
以上各补助项目,涉及多项创建的,不重复补助。
六、养老机构补助
1.养老机构星级补助。自 2024 年起,立项新建养老机构依据《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等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依法备案的民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根据等级评定结果,按三至五级分别给予 10 万、15 万、25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养老机构运营补助。依法备案的民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根据等级评定结果,按入住 3 个月以上的老年人实有入住数,分别给予一至五级每人每月不低于 50 元、70 元、100 元、150 元、200 元的补助。接收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在以上补助的基础上按照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每人每月再依次增加 50 元、80 元、100 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入住的,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 50 元。
3.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欢迎社会资本建造、运营高端民营养老机构,实际投资 1 亿元以上项目,可参照招商选资有关优惠政策。
七、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
养老服务机构购买全省统一综合保险的,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补助平均保费的三分之一,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减半补助。
八、养老服务人员补助
根据《关于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绍市民〔2022〕30 号)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其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项目补助
列入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试点、年度重点任务及民生实事项目,根据实际投入,给予补助。
1.康养联合体建设。到 2025 年底,全绍兴建成 80 家康养联合体,我市乡镇(街道)实现全覆盖。计划 2024 年新增 6 个,2025 年全覆盖。按 15 万元/家标准进行补助。
2.无感服务智能终端配置。根据《关于印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智能服务终端配置方案的通知》(浙民养〔2022〕39 号)文件精神,到 2025 年底,我市计划完成 80 个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乐龄系列”)智能服务终端配置,计划2024 年新增 20 个,2025 年新增 30 个。按 5 万元/个标准进行奖补。
3.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建设。根据《关于印发认知障碍照护专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养〔2022〕34 号)文件精神。按照每万老年人不少于 20 张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要求,我市缺口 250 张左右,计划 2024 年新增 100 张,2025 年新增 150 张。按 1.5 万/张标准给予奖补。
4.对依法登记、备案管理且购买消防监控管理专业服务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年 3000 元到 5000 元的政府补助。
十、申请程序
1.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进行审核及能力评估,确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档次,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填写审核意见,报属地民政部门审批。
2.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第七条养老机构星级补助规定事项,由乡镇(街道)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申请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养老机构运营补助要按相关规定进行托养老人生活能力状态评估,80 周岁以上老人每年享受一次免费评估,60-80 周岁老年每两年享受一次免费评估,如需另行评估的则老人评估费用由申请机构承担。入住老人数的计算方式,按月统计星级养老机构入住人数和入住时间,计算运营补助经费(收住老人入住天数在 20 天及以上的运营床位方可享受当月运营补助)。
4.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由养老服务机构以当年 9 月底入住老年人数为准,保险公司投保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后,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保单、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5.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试点补助和其他提质增效创新工作,由民政部门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试点文件等相关资料。
十一、评估及督查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和养老机构一、二星级评定工作由民政部门组织,养老机构三星级由绍兴市级民政部门组织评定,四、五星级由省级民政部门组织评定。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督查管理。
十二、公示及发放
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公示制度,在对各项申请补助资金情况汇总审核后,要在政府或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审核无误后,报送财政部门核拨。
十三、监督管理
1.申请人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由属地乡镇(街道)完成补助审核和资金发放,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由乡镇(街道)追回已补资金外,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2.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企业)要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对专项资金加强支出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要坚持公开、公平、透明原则。
3.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原则,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4.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补助资金,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到位。
十四、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本细则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
本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由承办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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