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935C/2024-103522 主题分类: 司法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4-05-09

嵊州市司法局关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实施差异化补贴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09 09:15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嵊州市司法局关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实施差异化补贴机制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经局党组讨论决定我市法律援助案件实施差异化补贴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承办机构和承办人责任,源头控制承办质量

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确保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质量。承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将法律援助案件纳入本机构案件统一管理,审查有无利益冲突和其它客观原因不宜承办的情况,并指定专人担任本机构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员,指导本机构的承办人提高办案质量,落实承办卷宗管理质量要求,承办人向法律援助机构上传卷宗前应当经承办机构指定的质量管理员审核把关。

二、实行每案必评,完善奖惩机制

1.实施案件质量评估。市法律援助中心要根据《浙江省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评分标准(试行)》《浙江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评分标准(试行)》要求,制定评估实施细则,对本机构负责的除特殊案件外的所有法律援助案件实行100%的质量评估。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专家评估、同行评估和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评估等方式进行质量评估,但优秀案件和不合格案件应当经专家评估复核。案件质量评估补贴发放根据《嵊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每名专家每评估一个案件发放案件质量评估补贴100元。

2.建立差异补贴机制。推行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异化补贴机制,承办质量要与补贴系数挂钩。对法律援助案件根据优秀(90 分以上)、良好(75 分以上不满 90 分)、合格(60 分以上不满 75分)、不合格(不满 60 分)四个档次,分别按照 1.2、0.9、0.6、0 的补贴系数发放基本劳务费用。(不列入评估的特殊案件,基本劳务费用由法律援助中心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发放)。 

3.严格评优评先条件。法律援助中心推荐承办人员和承办机构参加评优评先,应当在具有质量评定为优秀案件且没有质量评定为不合格案件的承办人员和承办机构中推荐;要切实贯彻落实“把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表彰奖励的优先考虑因素”的政策要求。对有质量评定为不合格案件的承办人员、承办机构,以及承办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司法行政部门在当年表彰奖励及涉及当年度的表彰奖励中不予推荐。

三、基本劳务费具体调整额度

根据浙财行〔2023〕14号及浙人社发[2023]60号文件,基本劳务费的计算方式按照上一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确定。嵊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基本劳务费根据《嵊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标准执行。

四、创新模式提高热线服务质量

全市法律援助机构统一采用“12348”(12345)热线+浙里办“律动·浙里”模块在线抢单回复的创新模式实现公共法 律服务热线“7×24小时”服务。每日8:30—22:00,最迟应在3分钟内给予回复。前日22:00至当日8:30之间的未回复电话,应当组织值班人员在当日10时前回复完毕。对“12348”热线依托“律动·浙里”平台进行线上值班的法律服务人员,按照每回复30个电话折算为1个工作日的值班时间,计入值班人员公益服务时间,并根据《嵊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按 0.85的系数发放1个工作日的基本劳务费。

五、施行日期

差异化补贴和热线服务补贴从2024年2月1日开始施行,基本劳务费调整从2024年4月1日开始施行。

 

 

 

 嵊州市司法局

202458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