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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855Q/2024-10472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日期: 2024-07-05 15:55:40

仲裁公告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4)157号

发布日期:2024-07-05 15:55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66

嵊州市佳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王雯雯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二倍工资、工资、经济补偿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现特向你公告送达浙嵊州劳人仲案(2024)15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4)15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嵊州市佳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王雯雯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5000元,款限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嵊州市佳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王雯雯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166.67元,款限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王雯雯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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