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812B/2024-10535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公开日期: 2024-08-15 10:15:28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嵊政办〔2024〕48号
文件统一编号: DSZD01-2024-0014

嵊政办〔2024〕48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15 10:15
信息来源:政务公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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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10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各级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加快形成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查机制,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全面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

二、文件制发

(一)明确审查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类规划、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二)明确审查主体

1.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文件的起草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初审,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项审查,由起草单位负责意见收集后,统一交司法局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2.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党政办负责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3.部门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或牵头部门负责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文件所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合法性专项审查工作。

(三)规范审查流程

1.规范立项流程。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立项申请表,并经市政府办公室立项同意。

2.规范提交材料。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报送的审查材料应当包括:

1)文件草案送审稿和援引依据标注;

2)文件起草说明(含立项审批表);

3)文件制定依据;

4)文件政策解读;

5)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6)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反馈情况(含网站截图和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7)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8)本单位的集体讨论材料(会议纪要等);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内容)。

3.明确审查时限。合法性审查期限自审查机构收齐材料之日起计算。除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及适用简易程序外,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4.严格审查把关。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出合法、不合法、建议修改的书面审查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要根据审查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及时填报《合法性审查意见采纳情况表》。对于审查机构所提合法性审查意见,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严格审议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

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司局合法性审查后,由起草单位报请政府集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市政府办公室在确定市政府集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议题前,应就议题是否已经过合法性审查,征求市司法局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市政府集体审议。

(五)强化公平竞争审查

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交由市市场监管局开展集中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对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合法性审查

(六)严格签发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时,除按照公文签发流程办理外,还应由本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人员进行审阅。

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负责人进行审阅。

(七)统一有效期管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未规定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文件自动失效。如需继续施行的,由文件实施单位提请市政府同意后,报送市司法局备案制定机关应定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并强化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状况动态管理

(八)实行建档管理

2024年起,对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牵头,各文件制定机关具体负责,按照“一文件一档案”要求,收集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所需的各类资料后,及时整理成档,交由市司法局统一保管。对乡镇(街道)、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参照上述要求进行建档管理。

三、备案报送

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局负责备案报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30日内向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通过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进行备案报送。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备案。乡镇(街道)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乡镇合法性审查”应用系统进行备案报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合法性审查机制建设,结合本单位实际,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细落实。

(二)强化队伍建设。要注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审查人员力量,着力增强合法性审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确保审查力量与审查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强化督查考核。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重点督查内容和考核指标体系。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各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督查检查,有问题的及时指出,并指导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问题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和部门,通过约谈或者专门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

本实施意见自20249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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