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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7320115228/2024-10536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日期: 2024-08-15 11:30:05

医保问答系列——职工医保参保征缴(个人篇3)

发布日期:2024-08-15 11:30
信息来源: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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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办理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缴费,以省平工资为基数、按5.6%的比例进行缴纳。目前使用的省平工资为6594元,缴费标准为每月369.26元。

2..问: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需要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申报吗?

答:不需要。每年新省平出台后,医保部门会根据省平工资的调整,自动调整缴费基数。

3..问: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答: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途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采取银行签约代扣方式,按月度自动扣缴;也可通过支付宝缴款:支付宝首页直接搜索“浙江税务社保缴费”→“我为自己缴”或“我帮他人缴”→“去支付”。

4.问:灵活就业人员发生欠费如何补缴?

答:属于银行代扣代缴的,可在银行卡中存入足够的金额;也可通过支付宝缴纳欠费,或直接到当地税务部门窗口进行补缴。

5.问:原在新昌县参保的职工,现流动就业至柯桥区,需要办理医保关系转移吗?

答:自2020年1月起,绍兴市域范围内无须再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

6.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参保人待遇会受什么样的影响?

答: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其参保人员自第二个自然月起暂时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经税务机关按规定作出限期缴纳的责令后,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其参保人员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经税务机关按规定作出限期缴纳的责令后,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职工医保费的,自欠缴职工医保费的第二个自然月起,其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医保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一次性足额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其参保人员自补缴的第二个自然月起恢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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