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730919932L/2024-10543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4-08-20 17:50:25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嵊民福〔2024〕45号 |
文件统一编号: | DSZD10-2024-0003 |
嵊州市民政局 嵊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嵊州市公安局 嵊州市财政局 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嵊州市农业农村局 嵊州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关于印发《嵊州市发展老年“爱心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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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4日
嵊州市发展老年“爱心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
为高质量推进“打造精神文明高地领域”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提升嵊州市发展老年“爱心助餐”服务能力,聚焦老年人就餐实际困难,坚持政府统筹、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爱心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爱心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发展老年“爱心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根据民政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民发〔2023〕58号)和《浙江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养〔2024〕97 号),按照“贴需求、惠民生、广覆盖、可持续”的要求,坚持“便捷化布局、亲情化服务、公益性运作”的思路,稳步推进“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基金捐一点、志愿做一点”的运营模式,由点到面推广“爱心助餐”服务。2024年,继续新增一批集中配(送)餐中心、新建改扩建一批村级食堂、助餐服务点,建成并运营80个以上“爱心食堂”,助餐配送餐服务覆盖率达80%以上;2025年,建成并运营100个以上“爱心食堂”,助餐配送餐服务覆盖率达95%以上;到2026年底,老年“爱心助餐”有需求的村(社区)基本覆盖,多元供给、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巩固,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根据老年人口分布情况和服务需求半径确定“爱心助餐”点规模和选址,结合“15分钟公共服务圈”,打造“15分钟居家养老助餐服务圈”。坚持“保基本、兜底线”,优先为“不能烧、不敢烧、不会烧”三类老年群体,即无法自主做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做饭存在较高风险的“高龄”老年人、不会做饭的独居老年人等困难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各乡镇(街道)要以村(社区)为单元,做好60周岁以上老年人需求摸底,在保障失能、失智、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刚需人群基础上,为其他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城市社区可以面向其他年龄群体提供服务。
(二)坚持公益性运作。重点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晚餐、早餐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引导公益慈善资源、志愿服务与助餐配送餐服务相结合,建立“党员+志愿者”的服务队伍,鼓励爱心人士为有需要的特殊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捐赠、捐助设施设备等多种形式,参与“爱心助餐“服务。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政府、集体、个人、社会、慈善等多方支持方式,拓宽资金等保障渠道,实施“乐龄系列”与“爱心食堂”共同运营,在满足“爱心助餐”服务需求基础上,在非就餐时间兼顾老年人文化、娱乐、助医等其他助老需求。降低“爱心助餐”运营成本,不提倡多重让利,不提倡以免费或者超低价格形式提供服务,实现助餐配送餐互利互惠,形成优质共享长效机制。
(四)坚持多元化监管。严守安全底线,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力度,推进“爱心助餐”点服务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特别是“爱心食堂”厨房设计、管理、使用标准化、规范化,乡镇(街道)督促属地“爱心食堂”做好食品食安险和公众责任险的投保工作,确保老人用餐干净卫生、安全可靠,坚决守护好“舌尖上的安全”。
三、助餐对象服务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一类对象(嵊州市户籍):
1.分散供养60周岁以上特困人员;
2.9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以上老年人在“爱心食堂”(助餐配送餐点)就餐的,个人“掏一点”、运营单位“让一点”和社会力量、乡贤共富基金等“捐一点”外,市财政再给予5.5元/餐补贴。
(二)二类对象(嵊州市户籍):
1.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2.残疾等级二级及以上和精神(智力)三、四级的老年人;
3.低边家庭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
4.80周岁以上老年人;
5.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
6.重度失能老人;
7.空巢老人。
以上老年人在“爱心食堂”(助餐配送餐点)就餐的,个人“掏一点”、运营单位“让一点”和社会力量、乡贤共富基金等“捐一点”外,市财政再给予3.5元/餐补贴。
(三)三类对象:60-79周岁的老年人。
以上老年人在“爱心食堂”(助餐配送餐点)就餐的,以食材成本价格供应就餐。村(社区)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爱心食堂”建设,营造“人人慈善、天天公益”的良好氛围,动员党员干部、村嫂志愿者等参与其中。
(四)各村(社区)“爱心食堂”提供“堂食”和助餐配送餐服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餐费标准,伙食材料标准原则上不得少于“一荤二素一汤”,可随人力成本和水电气等基本运营支出、物价调整适当波动。
(五)“爱心助餐”运营采取奖、补、捐等多渠道结合形式,社会化运营一年以上,全年运营不少于250天(双休、节假日除外),按实补助,每季度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爱心助餐”点以民政局和市场监管局验收确认为准,经乡镇、街道申请,市民政局评估后可按实补助),年日均助餐配送餐超过60人次,可奖励2万元/年;年日均助餐配送餐超过100人次,可奖励3万元/年。
(六)“爱心助餐”配送餐数量作为乡镇(街道)、村(社)居养中心星级评定依据。日均助餐配送餐不少于40人次,可申报二星级评估;日均助餐配送餐不少于60人次,可申报三星级评估;乡镇(街道)级居养中心日均助餐配送餐不少于80人次,可申报四星级评估,日均助餐配送餐不少于100人次,可申报五星级评估。
(七)推广助餐服务智能终端和数字化应用,规范数字助餐结算机具,加强数据采集、分析和检查。补助奖励人数要以申请安装“无感终端”采集信息录入民政系统数据为准。养老机构或居养中心内全托老年人就餐不列入补助范围(向社会提供助餐配送餐服务的除外)。
四、总体要求
(一)基本要求
1.“爱心食堂”所在乡镇(街道)应积极协调帮助运营方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按照许可经营项目、备注项目、规范开展服务,按照“阳光厨房”标准配备设施设备,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申报“爱心食堂”授牌。
2.“爱心食堂”、集中助餐点和助餐配送餐服务单位应当配备与服务项目相符合的服务人员和专管人员,及时做好记录和问题反馈。“爱心食堂”、集中助餐点和助餐配送餐服务单位应公布统一的订餐电话或网络订餐方式。
3.每餐每种主食菜品必须留样,贴好标签,密封后专柜冷藏存放,每种留样食品不少于125克,保留时间不少于48小时。
(二)服务人员要求
1.了解食品安全、营养基本知识,知晓老年人生理特点。
2.助餐配送餐服务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3.对助餐配送餐服务人员应由运营方每日进行岗前健康状况检查,若患有传染性、流行性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应暂停岗位工作,治愈后方可上岗。
4.服务机构应定期对助餐配送餐服务人员进行相关食品安全知识、服务技能等的培训,提升服务品质。
5.从事助餐配送餐服务人员应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存档以备查验。
(三)服务区域设施设备要求
“爱心食堂”配备必要的无障碍和适老化设施,例如防滑地垫、扶手设备、适老化桌椅等产品。厨房及餐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接受监督;“爱心助餐”点配备“无感终端”等电子设备用于助餐配送餐政策补助的数据信息采集。
1.膳食加工制作区域(适用于助餐服务企业、“爱心食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
(2)具有与服务项目相关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并且符合消防和食品安全的有关要求;
(3)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人员、容器、饮用水卫生标准等。
2.集中就餐区域(适用于助餐服务企业、“爱心食堂”)
(1)应进行无障碍设置,人均餐位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区域内需配置适合老年人的餐桌椅、冷暖设备、消防设备、灭蝇灯等设施设备;
(2)需设立“爱心助餐”集中就餐区域,并放置一定数量的“爱心助餐席位”告示牌;
(3)应在场所显目位置设立具备相关防尘防蝇设施的爱心助餐区,并且悬挂“爱心助餐区”标识,方便老年人识别;
(4)餐具应符合老年人需求,便于抓握,并做到每餐消毒;
(5)场所内应配置急救药箱,紧急处理老年人噎食、呛食以及摔倒等突发疾病。
3.集中助餐点区域
(1)应设置备餐区、回餐区等场所,符合分类要求;
(2)应配置桌椅、空调、洗手池、灭蝇灯、灭火器、安全疏散标识等服务设施;
(3)需放置“爱心助餐席位”等标识便于老年人就座;
(4)其他相关服务设施参照集中就餐区域进行配置。
4.配送餐区域
(1)应设置相应的配餐区域,并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
(2)应使用保温设备,并保持配送餐工具、容器的清洁卫生。
(3)应使用专用的工具、设备、容器进行配餐。
(四)餐食服务基本标准
1.因地制宜综合考虑服务对象的身体特点和时令季节变化,充分考虑老年人饮食习惯和忌口。
2.餐食按照荤素搭配、汤饭搭配等方式制作,中、晚餐原则上不得少于“一荤二素一汤”,做到营养丰富、合理和均衡。
3.保障中晚餐服务,有条件的村(社区)可拓展到早餐等。
五、助餐模式
(一)设置集中配(送)餐“中心食堂”。集中配(送)餐中心是指可单独进行食材加工制作,并为助餐服务点配送成品餐饮的场所,每个乡镇(街道)根据辖区区域至少设置1家具备一次性提供较大助餐配送餐服务能力的“爱心食堂”,可以通过现有乡镇(街道)居家养老中心供应、与社会餐饮单位或家宴中心合作等方式设置,采取“一中心+多站点”的服务模式,以实现多点布局、堂食就餐、规模配送(助餐服务点)、单独配送(配送入户)等多样化助餐配送餐、个性化点餐等服务。鼓励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中心食堂”为老年人设置就餐专区。支持老年“中心食堂”面向社会开放,通过营收让利老年人。
(二)开办行政村(社区)老年“爱心食堂”。在人口相对集中,日均助餐50人以上的行政村(社区)开办老年“爱心食堂”,人口数量较少、村民居住较分散的行政村或日均助餐20人以下的自然村,原则上只设置“爱心助餐”服务点,不单独设立“爱心食堂”。“爱心助餐”服务点指接受集中配(送)餐中心的成品餐饮,为老年人提供堂食、送餐入户服务的场所。“爱心助餐”服务点应当配备具有加热、冷藏、消毒功能的基本设施。鼓励推广“老年食堂+”模式,拓展社会化服务,发展社区食堂。
(三)开展送餐上门入户服务。送餐入户服务是指由“爱心食堂”派专人将配餐送至有需求老年人家中的服务。对于孤寡、空巢、残疾、困难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如需送餐入户服务,经乡镇(街道)审核确因行动不便无法到“爱心食堂”或“爱心助餐”服务点就餐的,可享受免送餐费的送餐入户服务;享受免费送餐入户服务的补助2元/人·餐次。其他人员如需送餐入户服务,送餐费用需自理,双方协商解决。
(四)鼓励餐饮企业助餐服务。发挥养老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食堂资源优势,支持其为周边的村(社区)提供配送餐服务,有条件的提供堂食服务。鼓励具备资质的社会餐饮企业设置老年餐桌。支持品牌连锁餐饮企业开发适老化餐品,满足老年人多元需求。鼓励利用“民宿”“大食堂”等就近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五)探索“邻里互助”助餐服务模式。对位置相对偏远、就餐人员偏少、不具备设置“爱心食堂”、“爱心助餐”服务点的村(社区),鼓励探索在本自然村村社内选择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居住距离较近的居民,采取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方式,为本村社有助餐需求的老年人开设“邻里互助点”,提供助餐配送餐服务。
(六)推进“互联网+助餐”。鼓励城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与互联网配送餐平台、同城配送等经营主体开展合作,利用现有快递网络为老年人配送餐。
六、运行管理
(一)制度管理
1.按要求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台账和助餐服务台账。
2.实行“五公示”制度,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收费标准、“爱心食堂”管理制度、捐赠物资等内容上墙公示。
(二)场所管理
1.参与“爱心食堂”老人助餐配送餐服务的养老机构、餐饮企业应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爱心食堂”标牌标识。
2.每周开展自查自纠,定期维护烹饪、消毒、照明、监控、网络、废物处理、消防等设施设备,确保场所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3.做好环境卫生,做好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
(三)应急管理
1.预警监测:
(1)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开展食品安全的日常监测,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2)定期对所供应的食品进行抽样调查,避免发生食品安全问题。
(3)在食物加工制作、集中用餐或配送餐环节中发现可能存在潜在食品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撤回、召回食物。
(4)对可能存在潜在危险但已供老年人食用的食物,一经发现后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阻止老年人继续食用,立即撤回可能存在危害的食物,并做好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准备。
2.事件处理:
(1)立即拨打120,将患者送到就近医院进行诊治。
(2)发生事故后,在2小时内报告相关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3)如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应即停止食用可疑食物,尽快脱离接触可疑污染物。
(4)保护现场,配合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及处置。
(5)与病患人员家属联系,稳定情绪。
(6)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3.投诉处理:
(1)遇有老年人投诉时须礼貌、耐心地接待。
(2)了解投诉人的诉求和问题所在。
(3)了解实际情况,积极寻求解决办法。
(4)若投诉事件较为严重,应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5)投诉处理后总结记录投诉原因和解决办法,减少同类投诉事件。
七、职责分工
(一)统筹规划助餐设施和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各乡镇(街道)要统筹规划建设“爱心食堂”(助餐配送餐点)、养老机构助餐点、老年人助餐门店、老年人助餐单位食堂等各类助餐设施网络布局,鼓励以自建厨房模式设置“爱心食堂”。制定并对外公布老年“爱心助餐”配餐设施布局点位图。“爱心食堂”实行属地管理,由各乡镇(街道)负责规划建设和运行保障,指导做好日常管理和运行。村(社区)是“爱心食堂”(助餐配送餐点)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将老年“爱心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爱心助餐”服务倾斜。要全面发展“乡贤共富基金”,建立“政府补助+村社补贴”的老年“爱心助餐”服务综合成本承担机制。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资金支持老年“爱心助餐”服务。支持和引导公益组织、慈善组织、商会、爱心企业、爱心人士、乡贤等群体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助餐服务,组织开展冠名认捐老年食堂、老年“爱心助餐”点活动。鼓励在农村推行“共富工坊”“爱心农场”等创新模式,扩大老年“爱心助餐”资金资源筹集渠道。并确保安全运行。
(二)按各单位职责分工合力推进“爱心助餐”。市浙里康养工作专班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合力开展老年“爱心助餐”服务行动实施。市民政局履行牵头职责,加强组织协调、业务督促指导和评估考核,负责制定全市发展老年“爱心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发动更多的爱心人士参与老年“爱心助餐”,做大做强村(社区)“乡贤共富基金”和“暖心助餐”基金,接受社会各界资金和物资捐赠,并通过相关公众号等媒体及时发布捐赠信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要求做好“爱心食堂”规范建设指导,承担对老年“爱心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市财政局负责“爱心助餐”服务行动方案实施所必需经费的保障工作,将运营补助、奖励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市发改局把老年“爱心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统筹推进;市公安局按照规定为送餐车辆开展登记上牌工作;市人社局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爱心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市自规局要统筹规划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支持、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市住建局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未来社区(完整社区)建设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爱心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市农业农村局要将农村老年“爱心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爱心助餐”服务倾斜;市商务局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助餐服务;市税务局要落实老年“爱心助餐”服务领域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加强对老年“爱心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市妇联负责村嫂志愿服务团队的组建,参与老年“爱心助餐”厨房帮工、送餐服务;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爱心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三)实施“爱心助餐”机构“白名单”制度。大力推动老年“爱心助餐”企业等进入白名单。“爱心助餐”服务机构须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属地乡镇(街道)审核认定后向市民政局报备。市民政局将建立助餐服务机构名册清单,并通过相关平台或网站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入驻嵊州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定期公布老年“爱心助餐”企业“白名单”,同时抄告市市场监管局。鼓励、培育、引导、支持服务机构和爱心企业融入到“爱心卡”服务中,为老年人提供智慧、便捷、专业、多元的各类养老服务。
(四)推动“爱心助餐”与“乐龄系列”同步运营。各乡镇(街道)要做好第三方专业餐饮机构托管运营“爱心食堂”和老年“爱心助餐”点的支持和指导,做到与“乐龄中心”、“乐龄之家(驿站)”同步运营。鼓励供餐单位创新开发老年餐菜单和老年营养食谱,支持培育一批老年爱心助餐服务品牌。老年“爱心助餐”服务机构实施服务收费动态调整机制,在场地显著位置公示助餐配送餐收费价格。市民政局将组织一年一次“爱心助餐”点评选活动,对优秀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五)加强食品安全规范守牢食品安全。“爱心食堂”应配有与开展老年“爱心助餐”配餐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规范,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登记证。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规范食材采购、加工制作、备餐供餐、餐具洗消、食品留样等各环节过程控制,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在“爱心食堂”场地内进行制作、加工、分餐或者分餐并消毒餐具的,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成品食品符合食品管理有关规定。围绕老年“爱心助餐”食品、场所、服务、人员等安全风险隐患,探索健全意外风险防范机制。
(六)巩固家庭基础地位。进一步加大家庭赡养主体责任宣传,助餐费用以老年人家庭支出为主,坚持有偿服务,防止过度福利化。加快推广使用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将助餐服务作为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家庭赡养主体责任,引导子女、家庭为老年人申领“爱心卡”,鼓励子女为老年人充值和线上点单。结合春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及“敬老月”等活动,加强“子女买单,老人享用”等敬老孝老宣传引导,建立评价激励机制。
(七)抓好日常监管评估保障场所安全。市民政局将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完善“爱心助餐”服务规范标准与工作指引,各乡镇(街道)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辖区内老年“爱心助餐”机构的服务运营、人员资质、食品安全、卫生状况、服务质量等进行日常检查,抓好助餐服务场所安全生产工作。食堂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应做好基本培训,做好应对火灾、自然灾害等应急准备。助餐配餐服务机构在年度评估或日常检查中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无法整改到位的取消补助资格。各乡镇(街道)每年组织开展老年“爱心助餐”服务财政资金项目绩效评估以及服务质量回访和满意度测评,不断推进老年“爱心助餐”服务标准化,探索健全老年“爱心助餐”服务机构分级管理,加强宣传表彰优质老年“爱心助餐”服务机构。
八、实施步骤
(一)提档升级(2024年6月-2025年6月)。到2025年6月底,运营100个以上“爱心食堂”,且基本达到“阳光厨房”标准,部分“爱心食堂”达到B级要求。
(二)持续推广(2024年7月-2026年6月)。总结典型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持续的经验做法,“因村制宜、分类施策”有序推进老年“爱心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子女买单,老人享用”成为助餐消费常态。
(三)完善布局(2026年7月-2026年12月)。建成全市“乐龄系列”(爱心食堂)“1+15+100+X”社区养老“一张图”,村社“乐龄系列”和“乡贤共富基金”实现全覆盖。
九、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发挥部门合力。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老年“爱心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将助餐配送餐服务作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推动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老有康养”的一项重要指标,认真部署,统筹推进。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强化督导检查,落实落细方案措施,确保爱心助餐服务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宣传,争取社会支持。各乡镇(街道)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爱心助餐服务的相关政策,提高老年“爱心助餐”服务知晓率。同时,要积极发动社会志愿组织、邻里街坊等热心人士,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精准送餐到户服务,营造社会参与、邻里互助的爱心服务模式。
(三)建章立制,健全管理机制。各“爱心助餐”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做到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账据相符。各乡镇(街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以抽查的方式进行专项督查。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助餐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定期进行抽查。抓好食品安全管理培训,市民政局应组织助餐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培训,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为老年人把好用餐安全关。
本方案由市民政局等单位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为保证政策实施的连贯性,各类奖补执行期限从2024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由市民政局与财政局牵头实施。
附件:1.2024年嵊州市“爱心食堂”布点计划表
2.老年“爱心助餐”服务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1:
2024年嵊州市“爱心食堂”布点计划表
序号 | 乡镇 (街道) | 老年助餐机构名称 (爱心食堂) | 地址 | 机构类别 | 目前覆盖片区 | 现状 |
1 | 三界镇 | 蒋镇村居养中心 | 蒋镇村 | 村级爱心食堂 | 村社级 | 未建成 |
长桥村居养中心 | 长桥村 | 村级爱心食堂 | 村社级 | 未建成 | ||
2 | 浦口 街道 | 珠溪村居养中心 | 珠溪村 | 村级爱心食堂 | 村社级 | 未建成 |
故江村村居养中心 | 故江村 | 村级爱心食堂 | 村社级 | 未建成 | ||
3 | 三江街道 | 杨港社区居养中心 | 三江街道 | 镇街爱心食堂 | 乡镇级 | 未建成 |
4 | 剡湖 街道 | 里坂村居养中心 | 里坂村 | 村级爱心食堂 | 村社级 | 未建成 |
大璋村居养中心 | 大璋村 | 村级爱心食堂 | 村社级 | 未建成 | ||
5 | 鹿山 街道 | 长宁社区居养中心 | 长宁社区 | 社区爱心食堂 | 村社级 | 已运行 |
明月社区居养中心 | 明月社区 | 社区爱心食堂 | 村社级 | 未建成 | ||
6 | 甘霖镇 | 上路西村居养中心 | 上路西村 | 村级爱心食堂 | 村社级 | 已运行 |
黄胜堂村居养中心 | 黄胜堂村 | 村级爱心食堂 | 村社级 | 未建成 | ||
7 | 崇仁镇 | 廿八都村居养中心 | 廿八都村 | 村级爱心食堂 | 村社级 | 已运行 |
马仁村居养中心 | 马仁村 | 村级爱心食堂 | 村社级 | 未建成 | ||
赵马村居养中心 | 赵马村 | 村级爱心食堂 | 村社级 | 已运行 | ||
8 | 长乐镇 | 剡西社区居养中心 | 剡西社区 | 镇级居养中心 | 乡镇级 | 未建成 |
水竹村村居养中心 | 水竹村 | 村级爱心食堂 | 村社级 | 未建成 | ||
9 | 黄泽镇 | 丰泽社区 | 丰泽社区 | 镇级居养中心 | 乡镇级 | 已运行 |
甲青村居养中心 | 甲青村 | 村级爱心食堂 | 村社级 | 未建成 | ||
溪北村居养中心 | 溪北村 | 村级爱心食堂 | 村社级 | 未建成 | ||
10 | 石璜镇 | 石璜村居养中心 | 石璜村 | 镇级居养中心 | 乡镇级 | 未建成 |
溪西村居养中心 | 溪西村 | 村级爱心食堂 | 村社级 | 未建成 | ||
通源村居养中心 | 通源村 | 村级爱心食堂 | 村社级 | 未建成 | ||
11 | 谷来镇 | 显潭村居养中心 | 显潭村 | 村级爱心食堂 | 村社级 | 未建成 |
双溪村居养中心 | 双溪村 | 村级爱心食堂 | 村社级 | 未建成 | ||
王院村居养中心 | 王院村 | 村级爱心食堂 | 村社级 | 已运行 | ||
12 | 仙岩镇 | 天竺村居养中心 | 天竺村 | 村级爱心食堂 | 村社级 | 未建成 |
13 | 金庭镇 | 华堂村居养中心 | 华堂村 | 村级爱心食堂 | 村社级 | 未建成 |
高龙村居养中心 | 高龙村 | 村级爱心食堂 | 村社级 | 已建成 | ||
14 | 下王镇 | 梅坑村居养中心 | 梅坑村 | 村级爱心食堂 | 村社级 | 未建成 |
15 | 贵门乡 | 上坞山村居养中心 | 上坞山村 | 村级爱心食堂 | 村社级 | 未建成 |
雅安村居养中心 | 雅安村 | 村级爱心食堂 | 村社级 | 未建成 |
附件2:
老年“爱心助餐”服务部门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履行牵头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市发改局:把老年“爱心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统筹推进。
市公安局:按照规定为送餐车辆开展登记上牌工作。
市财政局:按规定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
市人社局: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爱心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市自规局:统筹规划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支持、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
市住建局: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未来社区建设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爱心助餐”服务设施建设。
市农业农村局:将农村老年“爱心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爱心助餐”服务倾斜。
市商务局: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助餐服务。
市税务局:落实老年“爱心助餐”服务领域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市市场监管局:承担对老年“爱心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
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加强对老年“爱心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爱心助餐”服务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