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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742010670P/2024-10549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党政综合办公室(人大工委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4-08-26 08:46:38

普法宣传| 露天焚烧秸秆是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24-08-26 08:46
信息来源:党政综合办公室(人大工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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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秸秆焚烧。

秸秆是成熟农作物茎叶部分的总称,通常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菜、棉花等粗粮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秸秆禁烧就是指禁止将农作物秸秆用火烧毁,因为秸秆焚烧的害处很多,所以我们通常是禁止秸秆焚烧行为的。

二、焚烧秸秆是违法行为。

(一)案情介绍:

2024年8月9日傍晚,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全某某在嵊州市三江街道黄泥村北的田地上焚烧杂草,其行为影响了周边的大气环境和市容市貌,执法人员当即要求整改,当事人现场配合处罚,并表示以后再也不会随意焚烧杂草。

查处情况:

当事人焚烧杂草等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涉嫌露天焚烧杂草等废弃物。事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壹佰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

(二)案情介绍:

2023年6月9日上午,三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举报,6月8日晚上有人在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园二路5号嵊州市天池纺织时装有限公司的厂内焚烧,产生白烟。经调查核实,该白烟系当事人王某某于当天晚上在厂区空地上焚烧树叶产生,其行为影响周边的大气环境和市容市貌,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属露天焚烧树叶行为。

查处情况:

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我单位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现场配合处罚,并表示以后再也不会随意焚烧树叶。

(三)案情介绍:

2023年6月16日上午,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刘某某为了取乐,在嵊州市三江街道上岛村东胜塘15号将废弃的塑料袋等物进行焚烧,焚烧面积约0.5平方米,焚烧过程中有明火以及少量烟尘产生,并伴有恶臭气体,影响了周边的大气环境,损害了公众健康。经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扑灭了燃烧中的塑料。

查处情况:

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在人口集中区域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现场配合处罚,并表示以后再也不会随意塑料。

今年以来,三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早发现、快处置、严惩处”的整治思路,每日开展秸秆焚烧日常巡查,统筹“执法人员+网格员+社会力量”等多方力量,成立联合巡查队伍,加大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巡查力度,及时劝导阻止秸秆焚烧行为;依托高位摄像头和监控平台,实现对耕地的实时监控,并依托基层智治平台、浙政钉群、微信群等渠道,第一时间流转、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时长缩短至30分钟以内;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行为,今年以来,处罚焚秸秆案件27起,处罚罚金3050元。

三、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 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①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①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②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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