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812B/2024-105221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公开日期: 2024-08-06 16:51:12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嵊政办〔2024〕43号
文件统一编号: DSZD01-2024-0015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06 16:51
信息来源:政务公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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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图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29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推进全市垃圾分类工作,提升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成效,营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明确管理职责

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的市容环境卫生包括垃圾分类责任区管理工作。

(一)市住建局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实施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本市责任区管理相关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2.指导、检查和考核各乡镇(街道)等属地管理机构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

3.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任要求纳入行业管理相关事项。

(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本市责任区制度实施工作的执法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包括垃圾分类责任区制度实施的执法工作;

2.配合指导、检查和考核各乡镇(街道)等属地管理机构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

3.配合推进垃圾分类网格化管理,乡镇、街道对小区、商业街建立垃圾分类工作网格化体系,镇街执法中队队员作为网格化队伍成员实行执法队员分片包干制,按要求配合属地镇街责任网格内的小区、商业街垃圾分类开展常态宣传、访检查和典型执法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属地管理机构为本辖区责任区制度实施工作的责任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明确本辖区内责任区范围及责任人,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本辖区内责任区制度实施工作,通过检查、通报、曝光等手段推动工作落实落地;

3.负责督促指导本辖区内全面实施垃圾分类,指导“定时定点”垃圾分类在小区(村社)的落地。

(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为本行业责任区制度实施工作的责任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明确本行业内责任区范围及责任人,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本行业内责任区制度实施工作,通过检查、通报、曝光等手段推动工作落实落地;

3.负责督促指导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全面实施垃圾分类,推动经营管理单位建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职责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和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农家乐、民宿、建筑工地、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高等院校、医院等场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定完善对应场所垃圾分类规范,注重问题整改闭环,全面提升分类质量。

二、确定责任区范围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范围为其物业管理区域以及该物业管理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

(二)隧道、公路、铁路的责任区范围为该隧道、公路、铁路区域以及其出入口向外延伸的一定范围(匝道、引桥、坡道、挡墙等区域)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外侧。

(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责任区范围为公共场所区域以及该公共场所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

(四)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施工工地、待建地块等场所的责任区范围为其经营、使用区域以及区域所经营、使用外侧至人行道外沿。

(五)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企事业等单位的责任区范围为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该建筑物、构筑物外侧至人行道外沿。

(六)沿街商铺以及其他不能明确责任区范围情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属地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责任区划分建议,报市住建局确定。

三、落实责任人责任

(一)责任区责任人确定:

1.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2.商店、超市、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穿城铁路、城市隧道,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3.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4.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5.已收储未出让的地块由收储单位负责;已征收未开发地块由乡镇(街道)负责。

6.道路、桥梁、人行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属地政府负责。

已移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的,由移交后的单位负责。

(二)责任区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1.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刻画、乱停车、乱堆放、乱晾晒出店放桶等行为

2.保持环境清洁,地面无垃圾、粪便、污水、痰迹、废弃物,清除积水、积雪、积冰;组织相关人员定时巡查,处理垃圾丢包,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垃圾流动收运、预约收运等服务

3.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宣传资料内容齐全、信息准确,垃圾投放设施设备能够正常运行,标识正确、清晰,有“定时定点”投放点的,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投放时段,保持定时开放、关闭,劝阻、制止丢包现象

4.物业服务企业要管理好小区丢包,配合政府单位做好小区撤桶并点及定时定点投放点建设工作,做好居民小区的思想工作,督促垃圾分类相关人员,如督导员、巡检员、志愿者等人员积极在岗履职,开展常态培训,优化考核管理,加强督导检查;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由业委会、村委会做好相关工作;

5.除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村委会以外的其他责任人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责任人对他人在责任区内发生损害市容环境卫生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及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举报,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属地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责任区制度,收集分析舆情,为群众答疑解惑,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垃圾分类的意识

四、强化管理监督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属地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嵊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和责任要求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详见附件),并向本辖区内的责任人发放。《告知书》须载明责任人、具体责任区范围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责任人应当将《告知书》放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保持整洁、完好。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属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本辖区责任人信息档案,及时记录和更新责任人名称、具体责任区范围、责任人经营范围、责任要求履行情况等基本信息。

(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行业、管分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系统谋划,主动推进,积极配合乡镇(街道)落实相关责任,开展常态化培训、检查,督促、指导本行业单位遵守责任要求根据行业特点,规范完善各类场所分类投放设施。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责任要求纳入本行业规范,并督促会员单位遵守责任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在执行责任区制度的过程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全体党员干部每季度不少于次参与小区垃圾分类桶边督导、丢包巡查、入户宣传等活动

五、其他

(一)责任人未履行相关责任要求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处理。

(二)本办法自20248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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