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525X8/2025-6543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局 | 公开日期: | 2025-01-20 16:30:27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 |
关于嵊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加收春节服务费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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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嵊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加收春节服务费方案的报告”已收悉。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保障我市春节期间城市交通运力和正常营运秩序,更好地满足市民交通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6〕57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巡游出租汽车加收春节服务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春节放假调休期间(具体时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春节放假调休日期安排,2025年为农历除夕零时起至正月初七晚二十四时止),我市巡游出租汽车在按现行运价标准打表计程收费的基础上,每车次临时加收5元服务费,执行时间不得提前和推后。 二、春节期间临时加收服务费以乘客上车时间为准。巡游出租汽车合法拼载客运服务的,不得在计价器外另加收费用。 三、春节期间临时加收服务费具体措施由你协会提出方案,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并提前7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后实施。各出租车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出租车运营管理各项规定,做好宣传和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收费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依法从严查处。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嵊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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