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2号)

发布日期:2025-01-22 11:51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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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3310132624ZX的如意黄金窝窝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州市珍阁香食品厂生产的如意黄金窝窝头,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1120日向嵊州市珍阁香食品厂送达了编号:HZ-J24100416 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生产15袋 ,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3100元。

 

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3310132565的桂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州市海根果业经营部销售的桂圆,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1121日向嵊州市海根果业经营部送达了编号:202454950 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购进10公斤,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绍市检会[2015]7号《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相关问题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和法释〔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认定的情形的规定,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将本案移送嵊州市公安局调查处理。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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