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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3310132693的沙糖桔(金秋)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州市康先生水果城南店销售的沙糖桔(金秋),2,4-滴和2,4-滴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1月19日向嵊州市康先生水果城南店送达了编号:HZ-J24100455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购进15公斤,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兽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的行为。根据绍市检会[2015]7号《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相关问题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和法释〔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认定的情形的规定,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将本案移送嵊州市公安局调查处理。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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