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55Q/2025-6582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5-02-12 15:27:33 |
用人单位:嵊州市妮妮潮玩工艺品加工厂(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83MAD8KP9615
经营者:蔡龙,身份证号码:3****************8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未及时足额支付魏芳、应羽凡、应佳航、李满凤2024年6月至2024年9月期间的剩余工资,共计29544元,,情节严重。2025年01月22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告知书》(嵊人社监列告字〔2025〕03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异议,经核实,异议不成立。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现我局决定:将你单位以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2025年02月12日至2028年02月11日。
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如已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满6个月,可书面提交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证据、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向我局提出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予以提前移出。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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