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5196F/2025-6678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分局 | 公开日期: | 2025-04-10 16:39:46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嵊州市东方电机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年产100万台直流电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嵊环建〔2025〕30号 | 2025.04.10 | |
2 | 关于浙江省嵊州市绿园塑料网业有限公司年产1200吨多功能塑料经编网生产线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嵊环建〔2025〕31号 | 2025.04.10 |
公告期为2025年4月10日至2025年4月2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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