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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越剧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09 15:53
信息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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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越剧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越剧传承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加快建设高水平文化强省有关部署要求,认真落实《绍兴市越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抢抓越剧国潮风口,充分发挥越剧在富乐嵊州建设中的独特作用,现就进一步支持越剧传承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构建更加完善的越剧传承发展机制

(一)重塑组织机构浙江音乐学院越剧学院(以下简称越剧学院)、嵊州市越剧艺术保护传承中心(以下简称传承中心)、嵊州越剧艺术学校(浙江音乐学院附属越剧学校,以下简称越剧艺校)合一运行。传承

中心、越剧艺校、越剧博物馆、嵊州市文化馆等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相互流通(流通办法另行制定),越剧艺校保留越剧之家实验团牌子。

(二)激活人才引育

1.鼓励越剧专业人才引进。每年保障传承中心、越剧艺校等单位事业迫切性用编需求,引进 40 周岁及以下的高水平专业人才,相关人员享受《关于加快建设新时代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嵊市委办发〔2025〕16 号)有关奖励:(1)对新引进获得文华奖、梅花奖的,参照文化领域高层次文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享受相应政策;

(2)对新引进获得白玉兰奖主角奖、金桂奖的,参照文化领域高层次文化人才“省级领军人才”享受相应政策;

(3)对新引进获得白玉兰奖配角奖、新人奖,省戏剧节优秀表演奖,省“新松计划”专业演员一等奖的,参照文化领域高层次文化人才“绍兴市级领军人才”享受相应政策。

上述资金从人才政策扶持资金中列支,上述人员职称岗位由市级层面统筹解决。

2.强化越剧专业人才培育。健全越剧人才成长机制,推动多层次越剧人才培养。每年安排 50 万元资金用于越剧演员定向委培;按实保障传承中心、演艺公司用编需求,招考浙江音乐学院越剧学院、嵊州越剧艺术学校(浙江音乐学院附属越剧学校)优秀越剧表演毕业生(招考办法另行制定),对引进到演艺公司的优秀越剧演员实行协议工资;对新录用、新引进的新生代潜力演员和中生代优秀演员,三年内每人每年给予 5-10 万元的个性化培养项目经费并至少担任一部大戏主演。

3.拓宽越剧人才职称晋升通道。增加文旅系统高级职称数量配置,定向保障优秀越剧专业人才需求。

4.实行灵活绩效考核制度。鼓励传承中心商业演出,增加经营性收入,在单位收支平衡前提下,年度演出收入盈余部分可用于奖励个人,超出部分不计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需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越剧之家实验团参照执行。

二、建设更加坚固的越剧传承发展阵地

(三)组建嵊州市演艺公司。由文旅集团组建独立法人的演艺公司,编制市级层面统筹,负责管理经营越剧艺术中心、文化综合大厦新剧场等场所,定期招录并吸纳越剧专业人才及运营管理人才。

(四)鼓励越剧博物馆提档升级。连续三年每年安排不超过 150 万元资金,用于提升文物收藏、历史研究、公众教育水平,支持创成国家二级博物馆。

(五)拓展中国越剧戏迷网。扩大越剧朋友圈,每年安排不超过 100 万经费,用于戏迷网和全球范围内爱越小站建设,三年内总站点超过 250 个,高校站点超过 100 个。

三、健全更加完善的越剧精品创作体系

(六)助力优秀剧目创牌夺奖。坚持复排传统戏、新编历史剧、新创现代戏“三并举”,鼓励市场化运营,演艺公司出资用于越剧剧目创作排演。对新获得国家、省、绍兴市各类资金补助的项目,市财政按照 1:1 比例配套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该剧目创作成本。积极争取省级、国家级大奖和进入中国戏剧节、中国越剧艺术节、省戏剧节、省“新松计划”、全国“梨花杯”等各类高级别赛事或展演。

1.对代表嵊州新获得国家级“五个一工程”奖和“文华奖”的剧目,给予出品方 500 万元的创作经费奖励;

2.对代表嵊州新获得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剧目,给予出品方 100 万元的创作经费奖励;对代表嵊州新获得省戏剧节优秀新剧目大奖、新剧目大奖的剧目,分别给予出品方 100 万元、50万元的创作经费奖励;

3.对代表嵊州新进入中国艺术节、中国戏剧节的剧目,给予出品方 50 万元的创作经费奖励;

4.对代表嵊州新进入中国越剧艺术节的剧目,给予出品方 30万元的创作经费奖励;

5.对代表嵊州新获得梅花奖、白玉兰奖等个人奖项的,给予创演单位 80 万元的创作经费奖励;

6.对代表嵊州新获得省金桂奖的,给予创演单位 30 万元的创作经费奖励;对获得省戏剧节个人奖项的,给予创演单位 30万元的创作经费奖励;

7.对代表嵊州在省“新松计划”赛事中新获得一等奖的,给予创演单位 20 万元的创作经费奖励;

8.对代表嵊州在省“新松计划”赛事中新获得二等奖的或入选全国“梨花杯”综合展演的,给予创演单位 8 万元的创作经费奖励;

9.对代表嵊州在省“新松计划”赛事中新获得三等奖的或入选全国“梨花杯”的,给予创演单位 5 万元的创作经费奖励;

10.联合申报的新获奖项目,对嵊州出品方减半奖励。

上述 1-4 项奖励,出品方给予创演单位 50%的资金用于个人奖励,相关奖励方案报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个人奖励不包含在绩效工资内。国家、省、绍兴市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人才新政和文化精品创作扶持等相关政策对相关奖励或补助已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同一剧目获得各种奖项的,从最高原则执行,不重复计奖。

四、实施更加有效的越剧产业扶持政策

(七)鼓励民营剧团发展壮大。对当年度演出收入超过 500万元的民营剧团,奖励 5 万元;当年度演出收入超过 300 万元的民营剧团,奖励 3 万元;当年度演出收入超过 200 万元的民营剧团,奖励 2 万元。

(八)鼓励戏剧服装产业延伸发展。鼓励相关产业升级做大做强,政府搭建展示展销平台,努力打造全国戏曲服装道具创作生产中心、采购中心。对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 50 万元以上的戏曲服装生产企业,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 1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九)加快越剧文创产品开发。支持越剧文创产品开发,对文化创意产业类企业,当年度越剧相关文创产品销售 1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5 万元奖励,50 万元以上的给予 3 万元奖励。

(十)支持越剧培训市场有序发展。对艺术类培训机构,当年度越剧表演培训业务收入 80 万元以上的给予 6 万元奖励,50 万元以上的给予 2 万元奖励,30 万元以上的给予 1 万元奖励。

五、打造更加完整的越剧普及宣传矩阵

(十一)支持开展各类越剧主题活动。持续提升越剧传播力和影响力,支持承办中国越剧艺术节等国家级越剧主题活动,打响“嵊州村越”品牌,常态化开展“富乐嵊州·村村有戏·天天有戏”和全国专业剧团展演等。

(十二)培育壮大越剧文化特派员队伍。发挥越剧文化特派员的引领作用,用好用活文化礼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基层文化阵地,开展好“越剧八进礼堂”等活动,每年安排不超过 250 万元资金(以奖代补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搭建新媒体传播矩阵。主流媒体权威背书与新型平台传播扩流双轨并行,通过越剧春晚等重大活动与央视卫视等权威媒体宣传合作,依托新媒体平台,与各地爱越小站进行线上线下联动,构建相互支持、增强影响力的越剧传播网络,并通过名人大咖的影响力效应进行“破圈”“出圈”。

六、附则

1.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嵊州,对同一事项符合不同层级奖项(补助)或市委、市政府其他政策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补助),同一奖项(补助)在低等次已作奖励(补助)的,晋升到高等次的,只奖励(补助)差额部分。条款明确规定浙江省、绍兴市和嵊州市分别奖励的,可同时享受相关奖励。个人奖励部分税费由个人承担。

2.不再保留嵊州市越剧事业传承与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未覆盖部分,市文广旅游局根据实际需求申请资金,市财政予以保障。

3.本政策解释工作具体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广旅游局等部门承担。原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本政策的条款作相应调整。

4.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

2025 年 3 月 3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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