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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855Q/2025-10411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日期: 2025-05-20 09:07:48

仲裁公告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5)248号

发布日期:2025-05-20 09:07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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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日落鸟小酒馆(个体工商户):

费涵杰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工资、加班费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浙嵊州劳人仲案(2025)24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5)2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嵊州市日落鸟小酒馆(个体工商户)与费涵杰于2024年8月18日至2024年10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嵊州市日落鸟小酒馆(个体工商户)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费涵杰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19日期间的工资计10000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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