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55Q/2025-10411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5-05-20 09:07:48 |
嵊州市日落鸟小酒馆(个体工商户):
费涵杰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工资、加班费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浙嵊州劳人仲案(2025)24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5)2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嵊州市日落鸟小酒馆(个体工商户)与费涵杰于2024年8月18日至2024年10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嵊州市日落鸟小酒馆(个体工商户)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费涵杰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19日期间的工资计10000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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