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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855Q/2025-10412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日期: 2025-05-20 09:09:50

仲裁公告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5)162号

发布日期:2025-05-20 09:09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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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羲之运输队:

程天平与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现特向你公告送达浙嵊州劳人仲案(2025)16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5)1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嵊州市羲之运输队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程天平2024年5月至11月期间的工资35680元。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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