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剡秀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董丹丽与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社保争议一案,本委已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浙嵊州劳人仲案(2025)210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5)210号仲裁决定书决定如下:
“仲裁调解书”更正为“仲裁裁决书”
特此公告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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