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900R/2025-104211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5-05-26 09:42:33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无文号

嵊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嵊州市市级机关宣传视频制作费预算支出标准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26-09:42:33 信息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级部预算管理,规范宣传视频制作费预算支出,根据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嵊州市市机关宣传视频制作费预算支出标准 (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嵊州市财政局

             2025年4月10日

嵊州市市级机关宣传视频制作费

预算支出标准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宣传视频制作费支出,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坚持过紧日子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厉行节约坚持过紧日子若干事项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宣传视频制作费预算支出标准 (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宣传视频制作是指级预算单位按照工作要求,为开展对外宣传交流,包括文化旅游宣传、城市形象宣传、招商推介;宣贯警示,包括政策解读、法制政论、警示教育等宣传确需进行的视频短片制作。不包括电视政论片、纪录片、教育片等制作。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及上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四条  本标准是级预算单位编制预算和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预算的依据。

第五条  根据不同投放平台和使用范围,宣传视频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宣传视频指在国家级公共媒体平台或国际会议中宣传、展示、投放的宣传视频。成片时原则上不超过3分钟。

二类宣传视频指在省级公共媒体平台投放,全国性(含向中央部委报送)、跨省域或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活动等上宣传、展示、投放的宣传视频。成片时长原则上不超过4分钟。

三类宣传视频指不在国家级和省级公共媒体平台投放的其他宣传视频。成片时长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

以上三类如有交叉,以投放平台为主确定类别。

上级党委政府对成片时长有明确要求的项目,按要求执行。

第六条  本标准所称宣传视频制作费是指全新创作的宣传视频制作费用,包括前期策划、拍摄执行、后期制作等阶段的所有费用,具体包括:

(一)前期策划阶段的剧本文案创作、脚本设计等费用。

(二)拍摄执行阶段的人员劳务、设备场地租赁等费用。

(三)后期制作阶段的视频剪辑、动画制作、特效制作、音乐音效处理、配音、字幕制作、调色、特定素材购买等费用。

第七条  级宣传视频制作费预算支出总额按综合标准控制,具体标准见《嵊州市市机关宣传视频制作费预算支出标准表》。

嵊州市市机关宣传视频制作费预算支出标准表

单位:元/分钟

标准形式

一类

二类

三类

综合标准

25000

16000

7000

注:项目金额按成片时长乘以相应标准则算。成片时长是指宣传视频最终交付验收时长。

  本标准为最高限额控制标准,不是编制预算时必须达到的标准,级预算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本单位或市融媒体中心现有视频、图片等素材,降低宣传视频制作成本,从严从紧编制预算。上级党委政府或市政府对宣传视频制作有特殊要求的,可“一事一议”确定标准和支出预算。

条  级预算单位应当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的要求,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宣传视频制作费。开展公务活动,实施督查检查考核、调研研究、创建示范达标、评比表彰、项目政策竞争性分配、宣传选树和新闻媒体评奖等活动,召开各类工作会议,不得制作使用视频。文化旅游宣传、城市形象宣传、招商推介等对外宣传交流,政策解读、法制政论、警示教育等宣贯警示,需要制作视频的,要追求实效、防止异化。

第十条  本标准实行动态管理,财政局将根据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市场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  本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申明 | 联系我们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嵊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承办 网站标识码3306830002

浙江网安备 33068302000392号 2012版备案证编号 浙ICP备1104197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