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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3310130114的龙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州市张州吾生活超市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03月14日向嵊州市张州吾生活超市送达了编号: HJ20250210313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购进12公斤,已全部售完。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根据《食用农产 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对上级经销商立案调查。
二、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3310130136的龙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州市果宇生鲜超市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03月17日向嵊州市果宇生鲜超市送达了编号: HJ20250210325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购进10公斤,已全部售完。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对上级经销商立案调查。
三、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3310130098的赣南脐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州市贺兴生鲜超市销售的赣南脐橙,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03月14日向嵊州市贺兴生鲜超市送达了编号: HJ20250210307 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购进26公斤,已全部售完。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对上级经销商立案调查。
四、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3310130234的蜜枣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州市盛田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蜜枣,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03月21日向嵊州市盛田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送达了编号: :DX20250438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购进37.5公斤,已全部售完。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将案件线索抄告到货源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五、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3310130257的蜜枣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州市邹庄炒货店销售的蜜枣,二氧化硫残留量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03月21日向嵊州市邹庄炒货店送达了编号: DX202504390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购进120公斤,已全部售完。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将案件线索抄告到货源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六、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3310130463的小台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州市叶广超市双塔路店销售的小台芒,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03月27日向嵊州市叶广超市双塔路店送达了编号:SJL2025015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购进2箱,已全部售完。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对上级经销商立案调查。
七、抽样编号为DBJ25330600002732094ZX的二十年陈花雕酒(黄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绍兴市恒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绍兴市太亨酒厂生产的二十年陈花雕酒(黄酒),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04月24日向绍兴市太亨酒厂送达了编号:SPCL202500015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生产58坛,已全部售完。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30.2元,罚款9563.75元。
八、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3310130400的毛山药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绍兴市嘉杭汇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毛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03月27日向绍兴市嘉杭汇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 DX202505531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购进16公斤,已全部售完。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绍市检会[2015]7号《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相关问题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和法释〔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认定的情形的规定,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将本案移送嵊州市公安局调查处理。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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