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5196F/2025-10537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分局 | 公开日期: | 2025-07-24 17:37:15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绍兴弗迪年产15GWh锂电池及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嵊环建〔2025〕82号 | 2025.7.24 |
公告期为2025年7月24日至2025年8月4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七个工作日)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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