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5815U/2025-10513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5-07-09 09:54:49 |
黄勇:
因你(单位)于2024年7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在嵊州市浦口街道白茅庵隧道边的山上,先后2次使用播放叫声吸引画眉鸟并使用自制粘鸟杆的方式抓捕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2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属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02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猎获物价值二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因多次与你(单位)联系未果,且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嵊综执罚告字〔2025〕第000485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本机关视为送达。
对本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嵊综执罚告字〔2025〕第000485号).PDF
联系地址: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张相炯、邱顺意
联系电话:0575-83331927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嵊综执罚告字〔2025〕第000485号).pdf
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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