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5284X/2022-8853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剡湖街道 | 公开日期: | 2022-12-21 18:31:56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嵊剡政〔2021〕78号 |
剡湖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通告(嵊剡政〔2021〕78号) | |||||||||||
| |||||||||||
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浙江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发布剡湖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通告。 一、禁火时间: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禁火范围:全街道所有林区(林区林缘50米范围内)、农田。 三、禁火规定:禁火期内和禁火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防火登记、检查,上交火源。 (二)严禁在林区和农田内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爆破、焊接、吸烟、野炊、篝火、烧烤、点烛、烧香、烧纸、燃放烟火爆竹、放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和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活动。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四)森林、林地、农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四、法律责任: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浙江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等处罚;违法行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举报电话:0575-83110520
嵊州市剡湖街道办事处 2021年11月17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