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812B/2023-90534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公开日期: 2023-12-01 15:45:58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嵊政〔2023〕72号
文件统一编号: DSZD00-2023-0004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嵊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01 15:45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的规定,嵊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继续按《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嵊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嵊政发〔2020〕2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现予以重新公布。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征收林地和未利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的60%执行。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嵊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一览表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嵊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一览表

单位:万元/亩

区片

街道、乡镇名称

耕地、其他

农用地(除林地外)、建设用地

林地

未利用地

浦口街道、三江街道、鹿山街道、剡湖街道

6.6

4.0

甘霖镇、崇仁镇、长乐镇、三界镇、黄泽镇

6.1

3.7

仙岩镇、石璜镇、金庭镇、下王镇、谷来镇、贵门乡

5.6

3.4


土地补偿费为区片价的40%,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为区片价的60%,地块的补偿价格按地块所在区片的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嵊政〔2023〕72号关于重新公布嵊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签章版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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