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12B/2024-10794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12-26 19:21:37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嵊政办〔2024〕68号 |
文件统一编号: | DSZD01-2024-0024 |
嵊州市工程建设(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投诉、举报、信访
处理及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异议、投诉、举报、信访处理及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准确界定监管的层级和边界,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快速响应机制,推动全链条全过程监管,持续深化全市招投标领域综合治理,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营造公平公正高效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和《嵊州市深化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因招标投标活动发生的异议、投诉、举报、信访处理及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
二、职责分工
(一)基本原则
在各部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各部门调查处理责任,及时妥善处置异议、投诉、举报和信访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
1.招标人是异议和信访处理的责任主体,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职责予以配合;
2.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处理投诉和举报的责任人,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职责予以配合;
3.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对举报、移交等来源的案件线索,集中会商研判、统筹协助调查,并及时将线索移交给相关责任部门。相关责任部门应同步启动单独或联合调查程序。
(二)具体分工
行政监督部门及责任单位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相关工作。
1.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1)负责联系对接上级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相关制度的制定、落实工作,及时告知市政务服务中心及有关部门(单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需要贯彻执行的行业政策;
(2)负责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工作,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分级监管制度,按权限监督管理具体招标投标活动;
(3)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的项目应招未招、规避招标等问题进行排查,并对相关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招标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4)负责异议、投诉、举报、信访事项的行业认定(被投诉项目与招标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一致时,被投诉项目相关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招标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认定);
(5)牵头落实好本行业(领域)的全过程监管要求,负责对投诉、举报和信访事项中涉及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资质借用挂靠、以行贿方式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并将需要立案查处的相关证据材料及时移送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
(6)负责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限制其参加工程招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等惩罚措施;
(7)属于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调处。
2.招标人:
(1)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做到应招必招;
(2)承担受理、调查、答复异议和信访事项的主体责任,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和信访;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3)全程参与、配合相关投诉和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调处工作;
(4)及时向政务服务中心及有关部门(单位)反馈异议和信访情况及招投标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3.发改局:
(1)负责业务范围内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2)负责在诚信平台发布违法违规行为主体的失信记录。
4.公安局:
(1)负责对涉及伪造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票据等行为的查处;
(2)协助开展银行查询、传唤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
(3)负责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串通投标、商业贿赂、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强迫交易等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
5.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业务范围内招投标领域涉及违反合同监管、不正当竞争、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6.综合执法局:负责处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且已划转的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执法事项的行政处罚工作,按程序办理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移送部门。
7.政务服务中心:
(1)牵头负责落实上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我市招标投标相关制度;
(2)牵头负责建立招标投标领域重大问题会商机制,对招标投标相关工作事项进行研究、部署;
(3)负责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项目的现场监督和管理;
(4)对举报、移交等来源的招投标领域案件线索,集中会商研判、统筹协助调查,并及时将线索移交给相关责任部门;
(5)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场交易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将招投标有关当事人的信用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单位);
(6)监督落实好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7)应用好招投标数字化监管体系,推动现场监管向数字化监管转变。
8.其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办理流程
为提高异议、投诉、举报和信访的调处质量和效率,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法依规进行复核和纠正。招标人应对中标候选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进行核实。
具体流程如下:
(一)受理时限
1.异议事项: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开标有异议的,异议提起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记录。
2.投诉事项: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举报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3.举报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于举报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实名举报人。
4.信访事项:收到信访事项的单位,应当在15日内分情况进行受理、转送、交办等处理。受理单位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二)调查处理时限
1.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质疑和异议,及时作出答复。
2.投诉事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事实清楚,法律法规依据充分的情况下,投诉处理决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事实需进一步调查,适用法律法规比较复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其他复杂情况,应在法定时限内作出。
3.举报事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自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15个工作日;情况特别复杂疑难的,须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
4.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有关规定处理。
(三)举证采信的认定
异议、投诉、举报和信访人应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与异议、投诉、举报和信访事项有关的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应支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对异议、投诉、举报和信访案件的调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明显自相矛盾的材料、打击报复异议、投诉、举报和信访人或利用异议、投诉、举报和信访事项进行胁迫、勒索。
(四)受理处理反馈
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处理决定以书面或其他适当方式反馈给异议人、投诉人、举报人或信访人;若要求书面反馈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反馈。招标人应按照“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集体研究决定是否暂停招投标活动或履行合同。
四、协同治理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纪检监察、发改、公安、司法、审计、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单位的协同配合,强化对本行业(领域)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主体的监管,规范各方主体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综合治理。
(一)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各单位在各自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的基础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招标投标领域重大问题会商机制,定期进行会商,互动互通相关案件、线索、信息,依法查处工程建设(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会商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集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建立闭环管控机制。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政务服务中心等单位应加强招标投标项目贯通标前、标中、标后的全过程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强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的行政监管,实现招标市场与履约现场“两场联动”。
(三)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异议、投诉、举报、信访件,需要多部门协助办理的,可启动案件联合查处机制,视情可由分管项目的市领导牵头协调。有权受理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五、责任追究
(一)严肃责任追究。市纪委(监委)对各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存在工作失职的干部根据《嵊州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追责实施办法》进行责任追究;违反党政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严厉打击恶意投诉、举报等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涉及恶意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作为不良行为记录按相关规定予以记录和公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嵊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异议、投诉和举报联动调处机制与责任追究办法》(嵊政办〔2016〕25号)和《嵊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工作实施意见》(嵊政办〔2017〕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异议书(样式)
2.异议答复函(样式)
3.嵊州市工程建设(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投诉书(样式)
4.不予受理决定书(样式)
5.投诉处理决定书(样式)
6.嵊州市工程建设(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举报、信访线索移送单(样式)
7.嵊州市工程建设(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招标
投标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单(样式)
附件1
异 议 书(样式)
项目名称: 异议人: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异议人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授权人联系地址:
提起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与提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此致
(招标人名称)
异议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异议答复函(样式)
(异议人名称):
贵单位对(招标项目名称)招标活动向本单位提出了有关异议:
(一)………………;
(二)………………;
(三)………………。
同时提供了(相关事实和依据)的证明材料。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予以受理,经对本次招标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次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
(二)………………;
(三)………………。
综上,本单位认为 。
招标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
嵊州市工程建设(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
项目投诉书(样式)
(投诉受理机关):
投诉人: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投诉人授权代表: 性别: 年龄:
住址: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就所投诉事项,投诉人已于 年 月 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于 年 月 日收到招标人书面答复(后附异议及答复材料)。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与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此致
投诉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1.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
3.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提起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
提出异议。
附件4
不予受理决定书(样式)
一、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1.投诉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被投诉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审查中发现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本机关的处理意见和依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予受理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嵊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投诉处理决定书(样式)
一、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1.投诉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被投诉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本机关的处理意见和依据
鉴于以上调查认定的事实,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2.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驳回投诉;
3.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4.投诉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款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责令整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嵊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嵊州市工程建设(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举报、信访线索移送单(样式)
移送部门(单位) | |
招标人 (建设单位) | |
建设项目 | |
涉嫌举报、信访 线索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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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部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嵊州市工程建设(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项目
招标投标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单(样式)
移送部门(单位) | |
招标人 (建设单位) | |
建设项目 | |
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情况 | |
相关意见 |
招标人(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招标人(建设单位)为线索移送的责任人,可视情联合市政务服务中心移送;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情况也可单独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