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12B/2025-0001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5-01-02 11:18:31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嵊政办〔2024〕72号 |
文件统一编号: | DSZD01-2024-0028 |
嵊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公租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绍市建设〔2024〕2号)、《住房公积金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绍住金〔20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租赁补贴发放,适用本细则。
二、准入管理
(一)申请家庭条件及类别。
申请对象分城镇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城镇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嵊州市户籍,满一年;
(2)已婚的,配偶、未婚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按户申请,结婚应满一年;(未婚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市的,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申请人自行决定,下同);
(3)单亲家庭(申请人与未婚子女为一户)离异应满一年,离异时间及未婚子女归属以生效的司法文书、离婚协议书为准;
(4)未婚单身及离婚单身,须年满32周岁,离异应满一年;
(5)经民政局认定的孤儿,需年满18周岁。
2.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申请人具有嵊州户籍或持有在本市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家庭主申请人持有在本市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3年(含)以上;
(2)申请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公积金或社保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3)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3年,满3年后自动退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家庭申请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申请家庭类别
(1)一类保障家庭:持有低保证、低保边缘证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家庭;
(2)二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
(3)三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上、100%以下;
(4)四类保障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申请家庭经济、住房条件。
1.收入标准。申请家庭收入应符合上述家庭类别收入标准。收入审核主要依托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如遇报告共享数据不全等原因的,由申请家庭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收入由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不含当月)的社保月缴纳基数或发放的养老金计算出年收入。
2.财产标准。审核范围包括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债权、有价证券、企业投资、车辆、房产等,具体如下:
(1)货币财产条件。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债权、有价证券等货币财产人均低于(不含)本市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18平方米)乘以本市商品房销售均价的总额。商品房销售均价=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面积;
(2)工商条件。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车辆条件。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同期市民政公布的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除外)。车辆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二手车辆价值以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为准。
3.住房标准。
申请家庭无住房或1-2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或者3人(含)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不超过60平方米。
核定范围包括在本市拥有的普通住宅、商业住宅(包括共有住房中属于其所有部分)、拆迁安置房、宅基地、政策性公有住房、已转让未满5年的住房(包括离婚、拆迁货币安置、拍卖等)、及浙江省内的商品房。(5年期限以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日期起算。)
共有产权的住房建筑面积,按共有人所得份额计算;建筑面积未明确的,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为准。
(三)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相关规定。
1.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货币财产、车辆等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住建局(房管中心)每年根据市民政、统计等部门发布的数据向全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婚姻、收入、财产等信息主要依托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信息无法共享或不全的申请家庭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遇数据共享困难等复杂情况,乡镇街道及市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农业等部门依职能提供相关数据。
(四)办理流程。
公租房保障申请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及职能分工详见附录。
三、保障方式
公租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申请家庭自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批准的次月起按规定标准领取租赁补贴。
(一)实物配租。
1.实物配租实行租补分离保障方式。保障家庭需租住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嵊州市保障性住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嵊政办〔2014〕78号)执行。其住房补贴按照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标准发放。
2.对城镇住房救助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残疾人、夫妻一方为年满60周岁老年人、见义勇为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器官捐献家庭,由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三孩住房困难家庭(2021年5月31日之后出生的三孩)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在房屋轮候抽签时,予以优先。
3.鼓励符合条件的职工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可抵扣公租房房租。
(二)租赁补贴。
1.保障面积。
保障标准为人均保障面积18平方米,且每户最低保障面积50平方米,最高保障面积60平方米。已有住房的,以保障面积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进行保障。
2.租赁补贴标准。
实物配租家庭按下列标准享受租赁补贴:一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3元;二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1元;三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9元。
租赁补贴家庭按下列标准享受租赁补贴:一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4元;二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2元;三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四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
3.对符合本市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补贴金额按一类保障家庭标准发放。
4.补贴计算:保障家庭每户每月发放的租赁补贴=核定的保障面积×租赁补贴标准;租赁补贴按季度进行发放。
5.第四类家庭实行租赁补贴保障。
四、后续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保障家庭应在每年的12月1日至30日期间,主动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复核,如实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街道)、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申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市住建局(房管中心)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市住建局(房管中心)根据最终审核情况,决定其是否可以继续保障或调整保障类别。对未按规定参加年审的,视为主动放弃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
(二)申请人在保障阶段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保障条件继续保障,但需确定新的申请人,保障期限到当年年底为止。新申请人应按规定参加年审,通过年审的继续保障,未通过年审的取消保障资格。申请人在保障阶段死亡后无共同申请人的直接取消保障资格。
(三)申请家庭信息变更。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户籍、婚姻、收入、住房、车辆、工商、财产、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主动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信息变更,未按期办理变更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住房保障部门发现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对象时,应及时通知其腾退公租房或停止对其发放租赁补贴,违规领取的补贴应退还。
五、法律责任
申请家庭应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如以虚假资料骗取公租房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保障资格,退回多领取的租赁补贴;该申请家庭自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附则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由市住建局负责承办。2022年印发的《嵊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嵊政办〔2022〕53号)同时废止。
表1
公租房保障申请办理流程及时限
流程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方式 | 1.网上申请。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提交申请; 2.线下申请。户籍所在地社区窗口进行申请。 | |
受理 | 受理之日起不超过4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
审核 | 不超过11个工作日。 | 1.经审核,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通过,进入公示环节; 2.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公示 | 5个工作日。 | 1.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告知申请人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并向社会公开; 2.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
送达 | – | 通过法定送达方式告知审核结果。 |
表2
公租房保障申请所需材料及主要核查方式
申请类型 | 主要申请材料 | 其他材料 | 主要核查方式 |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 | 1.《浙江省公租房保障申请表》; 2.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特困家庭证明; 3.车辆发票。 | 1.其他所需共性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的其他相关证件,如烈属、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保障对象的有效证明,及相关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低保、低保边缘、特困家庭证明、共享民政部门信息。 |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1.《浙江省公租房保障申请表》; 2.车辆发票。 | 人口、户籍、住房、收入、财产主要共享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信息; 不能实现信息共享的,通过书面方式进行。 | |
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 1.《浙江省公租房保障申请表》; 2.浙江省居住证; 3.车辆发票; 4.劳动(聘用)合同; 5.毕业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等。 |
表3
职 责 划 分
单 位 | 职 责 |
市财政局 | 负责公租房保障相关的资金落实和划拨。 |
市住建局 (房管中心) | 负责研究制定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和相关政策、公租房房源筹集及保障资格审核,并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公租房保障相关工作。 |
各社区(村) | 负责受理本辖区内人员、企事业单位登记地在本辖区内的公租房保障申请、信息变更、年审、查询农村批地建房和住宅情况等工作。 |
各乡镇(街道) | 负责初审本辖区内人员、企事业单位登记地在本辖区内的公租房保障资格、信息变更、年审、查询农村批地建房和住宅情况等工作。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提供申请家庭在本市的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 |
市农业农村局 | 负责提供申请家庭在本市的宅基地信息。 |
市民政局 | 负责提供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负责提供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信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信息。 |
市统计局 | 负责提供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商品房销售总面积及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信息。 |
市公积金中心 | 负责为公租房保障家庭提供公积金信息及优惠政策。 |
产权(管理) 单位 | 负责提供申请家庭在本市的政策性公有住房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