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812B/2025-6620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5-03-04 17:11:14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嵊政办〔2025〕9号
文件统一编号: DSZD01-2025-0007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4173”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专项政策等五个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04 17:11
信息来源:政务公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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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4173”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专项政策》《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鼓励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若干政策》《嵊州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印发<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嵊政办〔202410号)《关于印发嵊州市4173”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专项政策的通知》(嵊政办〔202411号)《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嵊政办〔202412号)《关于印发<嵊州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嵊政办〔202413号)《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嵊政办〔202415号)同时废止。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27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4173”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

专项政策

 

一、促进先进制造业壮群强链

1.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推进城北化工园区劳密企业整治提升,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具体参见嵊州市《城北化工园区劳动密集型企业整治方案》。对当年新增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染化工(化学纤维)企业规范名单的,奖励5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大力支持新能源装备、集成电路等产业发展,具体参见嵊州市《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和绍兴市集成电路产业专项政策。做强做大数字经济核心企业,对当年首次列入国家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加快软件产业发展,对通过软件企业评估且纳入省经济和信息化数据服务平台的软件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对租赁办公用房的软件企业,按照月租金单价10/平方米、每年不超过6万元、前5年每年不超过年租金总额100%、后3年每年不超过年租金总额50%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补贴以“先交后补”形式兑现;鼓励软件企业标准化建设,软件企业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CSMM)、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2级、3级、4级及以上认证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软件企业当年列入省级以上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优秀创新应用案例的,奖励15万元软件企业当年参与细分行业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制定的,奖励10万元;鼓励软件名园创建,新认定为中国软件名园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作用,对初创软件项目和重大软件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具体参见绍兴市生物医药产业专项政策。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

3.加快布局未来产业加大对重点培育的未来产业扶持力度,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具体参见《嵊州市推进新一轮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行动计划(20252027)》。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4.传承振兴历史经典产业对新增认定为绍兴市级、省级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工作室,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同一工作室省、绍兴市同年认定的,实施晋级差额奖励、就高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5.鼓励深化军工合作该政策详情请咨询嵊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6.支持产业链上下游融通发展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牵头企业,奖励50万元。牵头举办省“十链百场万企”活动的企业(协会),且组织100家企业(含)以上参加的,每场活动补助25万元;举办绍兴市级“十链百场万企”活动的企业(协会),且组50家企业(含)以上参加的,每场活动补助15万元。安排15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制造业、先进制造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服务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7.支持开发区(园区)治理现代化鼓励创“专精特新”产业园对入选浙江省级试点的奖励100万元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绍兴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20万元。支持创建数字化示范园区当年列入绍兴市级年度计划并完成项目建设的按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园区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绍兴市级、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同一园区省、绍兴市同年认定的就高奖励。对当年新增认定省级小微企业园的,奖励10万元获三星、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对当年晋级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当年新增认定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奖励园区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支持制造业扩大有效投资

8.鼓励加大制造业投资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对列入绍兴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绍兴市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重点项目计划;列入省415X”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区域所属行业项目、列入省重大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省市县长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的制造业项目和数字化、低碳化改造项目的依法依规给予用地、用能、排污、金融等要素保障。设备投资额可将工控软件购置费用纳入计算。单个项目当年设备投入奖励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投资项目列入计划起2年内有效)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9.鼓励企业设备更新。为鼓励全市工业企业积极开展工业设备更新,对于获得国家工业领“两新”超长期国债的制造业项目,按国家实际补助资金额度给予3%的叠加补助,最高不超过100。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创A、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治理、环保设备更新升级、高污染锅炉(窑炉)淘汰更新、以及老旧移动源淘汰更新等的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经信局市发改局

10.推动项目落地和加快项目建设。对新落户符合浙江省产业导向的市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符4173”产业集群培育的市外强链补链延链项目予以支持。落户地为开发区的,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评估价的70%(不低于基准地价)公开挂牌出让土地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3亿元、3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实际计容建筑面积每平方90元、90元、210元、250元予以扶持。落户地为其他地区的,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评估价的70%(不低于基准地价)公开挂牌出让土地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3亿元、3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实际计容建筑面积每平方50元、50元、150元、180元予以扶持。以在规定时间内开工(统计入库)、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0%80%100%4个进度为依据,分别兑现20%30%30%20%给项目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高铁新城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具体条款在土地挂牌时,土地监管协议中明确对列入“长高长壮”行动培育企业实施的制造业项目,相关扶持政策另行明确。

责任单位:市招商投资中心市经信局

三、梯度培育制造业企业

11.支持企业壮强领航实施《嵊州市推进新一轮制造业企“长高长壮”行动计划(20252027)》。制造业领域当年新增列入“世500”“中国企业500”“中国制造业企业500”“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的,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制造业“领航企业”、省级“雄鹰企业”的,分别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支“链主”企业发展,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链主”企业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支“链主”企业建设配套产业园,依法依规给予要素保障。支持民营经济总部企业壮大,当年及上年度新增列入省级民营经济总部领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认定的嵊州“工业企30”、嵊州市“成长型企业30”“嵊州市经济发展特别功”和“嵊州市经济发展功”予以发文表彰和一定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2.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当年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奖励200万元;当年列入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奖励20万元;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奖励8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奖励1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3.扶持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当年新纳入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二、三、四季度实现月度上规的,每家分别奖励20万元18万元15万元13万元;完成年度申报入库的,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近三年内退出网上直报后重新进入的企业不予奖励。营造创业创新氛围,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国家、省同时获奖的,就高奖励;获得绍兴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支持企业管理对标提升,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奖励50万元;当年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4.加大规下重点培育企业扶持力度。支持新增企业提档升级,当年度在重点区域新注册规模以下企业年销售达到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及以上档次,分别每家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引导存量企业提速发展,规模以下重点培育企业年销售达到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且每季度增速30%以上的,每家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以上规模以下企业,给予报表单位财务人员每季度300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5.支持企业家发展提升贯彻《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有效落实民营企业平等准入系列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严格规范行政行为,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提高优秀企业家待遇,积极推荐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模先进等社会职务和荣誉职务。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家培训、学习考察、企业对标诊断、爱企助企服务等活动。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四、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

16.加强创新主体建设促进制造业创新平台能级提升,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具体参见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支持企业建设创新中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绍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局、经信局

17.支持企业创新成果转化对当年认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奖励20万元;当年通过评价(验收)的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大力支持“三首”创新应用,当年新增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整机设备(成套装备)、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或首版次软件的,在享受省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绍兴市级首台(套)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的,奖励30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际、国内、省级、绍兴市级首台(套)关键零部件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8.支持制造业人才引进发展力引进培养先进制造业领域顶尖人才、海外人才、青年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四链”融合发展具体参见嵊州市关于加快建设新时代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加强产业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深化校地合作、校企合作。

责任单位:市人才办、经信局

五、促进制造方式转型

19.支持制造业企业数转智改对列入当年度数字化改造计划的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信息化软硬件4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获评绍兴市智能工厂及以上荣誉的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纺织印染、汽车零部件(结构件)两个细分行业企业《绍兴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要求执行,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按企业实际改造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中央专项资金和市财政资金比例为1:1,其中中央专项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实际投入超出限额部分允许享受嵊州数字化改造政策;中央资金使用完毕后,按嵊州市数字化改造政策执行。当年新列入省级5G全连接工厂的企业,执行省级奖励办法,新列入绍兴市级5G全连接工厂的企业,按车间级、工厂级,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绍兴市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绍兴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奖励5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入选省级未来工厂试点企业的,自入选试点起至被认定未来工厂2年内,对列入当年度数字化改造计划的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信息化软硬件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支持数字化服务专业化,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绍兴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分别奖励10020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或工业软件优秀产品的,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20万元;当年新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省级数字化服务商)的,奖励3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0.支持制造业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当年新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项目)的,分别奖励20万元当年新列入绍兴市级制造“云上企业”培育库的,奖励5万元;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2级、3级、4级及以上认证并获得绍兴市级智能工厂以上荣誉的,分别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对当年获评绍兴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当年入选省级首席数据官试点的企业,奖励10万元首次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试点),AAA级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AA级(单元级)的奖励10万元;当年新列入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当年新列入工信部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奖励50万元当年新列入省级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的,奖励20万。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1.支持数字化改造服务。对为企业定制数字化改造方案获企业认可并实际采用实施的信息工程服务公司(包含企业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方案实际投入费用给予平台公司5%的奖励,超过5家(含)以上企业实施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为推进我市数字经济的稳定发展,每年安排8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宣传、培训、考察、咨询诊断、评审、展览展示及智能化水平评估等活动开展,及时了解行业发展最新动态。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2.支持数据价值化和数据产业发展。支持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对获得国家级数据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绍兴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同一项目国家、省、绍兴市同时获多个奖项的,就高奖励;在获奖项目基础上进行产业孵化,且孵化项目营收超100万元的,再奖励5万元。鼓励政企合作,对企业主导的数据领域社会类政企合作(不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取得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试点或荣誉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支持数据产业发展,基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场景开发的数据产品在各数据交易所上架成功交易并被评为绍兴市级优秀的,每个奖励1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绍兴市级数据产业园给予10元一次性补助。

责任单位:市大数据中心

23.支持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支持绿色制造创建,对当年新列入绍兴市级“循环经济850工程建设计”示范项目并验收通过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绿色低碳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省级节水型企业的,奖励1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绍兴市级节水型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新认定为省级、绍兴市级亩均效“领跑者”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

24.支持先进制造与现代服务深度融合励发展工业设计,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绍兴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如红点奖、IF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等)的企业(个人),奖励5万元。深化制造业服务体系支撑,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65万元,扶持属地浙企之家、双创大赛等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推动行业协会能力建设,经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考核绍兴市级优秀的工业行业协会,奖励1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5.促进企业安全发展。推动企业加快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应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激励机制,高危行业要应保尽保,全员足额投保,鼓励其他行业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优先参加各类安全生产评先评优活动。各保险机构要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建立管理台账,健全服务机构考核评价机制,保质保量做好技术服务。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完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机制,积极利用网络安全保险工具,转移、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经信局

六、促进质量品牌提升

26.支持企业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质量管理卓越企业(组织)、创新企业(组织)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当年获得嵊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奖励20万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7.支持企业加强先进制造品牌建设当年新增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参与中国品牌价值测评,当年新列入中国品牌价值榜的企业,奖励10万元。新增品字标企业(含浙江精品企业,授权除外),每家奖励20万元;首次取得绿色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的企业(历年曾取得的除外),奖励10万元,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5万元,不超过20万元。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每家奖励5万元。“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当年新增获得“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28.支持企业加强先进标准建设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除第一起草单位外排名前5),每项奖励10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奖励30万元。当年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在国家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在省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得绍兴市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并给予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工作补助经费。当年获“浙江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中级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当年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两年内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排名第5名以后也予以奖励)、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奖励8万元、2万元、1万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七、畅通国内国际循环

29.支持企业跨区域协同发展持企业主动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鼓励“研发总部在沪杭甬、研制基地在绍兴”合作模式,推进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生物医疗与健康高端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产业集群产业链区域协同发展。支持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建设产业转移对接合作平台;大力发展智慧物流,支持企业跨区域产业链协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经信局、市商务局

30.支持全球精准合作。持企业全球化布局,支持培育出口品牌、开展境外认证,加强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出口;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建设跨境电商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加快加工贸易发展;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和海外仓发展“绍兴优品甄选”计划,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商协会抱团参展,拓展市场份额,提升品牌影响力具体参见嵊州市《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和《嵊州市加快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八、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11日至20261231(本政策在执行有效期内修订的,以新修订政策为准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由市经信局会同各相关责任单位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的业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包括房地产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六大行业内的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市级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绍兴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法人除外),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嵊州市级政策和绍兴市级其他政策),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经信局负责承办;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

培育壮大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鼓励工业、建筑业企业服务化发展,企业将其研发设计、技术平台、物流运输、投资服务、信息软件服务、售后服务等非主营业务分离且首次达到限额以上的标准,当年销售额超1000万元、3000万元、8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20万元、25万元。

责任单位:商务局

深化“两业融合”深化推进“两业”融合。对新评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三中心一平台一基地”项目建设,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发改局

(三)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新评为5A4A3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新评为省级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服务品牌的,对其共同配送分拨中心营运单位奖励30万元。当年度车辆数不少于50辆,且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道路货运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已申请同类奖励的企业不重复奖励,其他渠道奖励可就高不重复申请。扶持货运企业提升运输服务能力,对于车辆数不少于50辆且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道路货运企业,新购置吨位在10吨以上的运输车辆且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在“两新”政策基础上,按每辆600/吨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每家企业每50万。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四)健全城乡物流体系建设。当年新评为国家级、省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机构,分别按50万元、30万元给予奖励。推进城乡物流体系健全完善,企业建设城乡集约化配送、公共冷链、现代物流供应链项目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20%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50元补助。开50平方米30方米及以上农副产品连锁冷链物流配送门店,且配套25立方米及以上冷库的,按当年每家10万元、5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50元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商务局

(五)优化调整运输结构。企业(含新开企业)新购置500总吨以上船舶,船龄一年以内(基准时间为每年1231日),按每艘40万元给予奖励。超过一年的每增加一年减少2万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船龄超过10年的不予奖励。支持清洁能源在航运领域应用,水运企业新购置新能源船舶(客船12客位以上、货船300总吨以上),船龄一年以内(基准时间为每年1231日),给予每艘1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六)提高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对当年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奖励20万元。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全力争取消费品以旧换新国家资金。大力推动汽车更新转换、报废更新,新增手机、平板、扫地机器人、吸尘器、空气净化器等纳入以旧换新商品品类。支持住房装修、厨卫改造,推动适老化改造。

责任单位:商务局、住建局、民政局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八)提升旅游景区质量。对新创建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4A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3A级旅游景区,分别奖励2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50万元、10万元。A级景区常态化接待游客的演艺活动全年演出100场以上,且每场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鼓A级景区开展常态化接待游客的夜间(18点以后)演艺活动,每场演出时40分钟以上的,每场补助3000元,最高不超50万元。

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九)加快发展研学旅游。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研学旅游营地,分别奖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研学旅游基地(非遗研学游基地)、标准示范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依托文化遗产、文博单位、历史经典产业等,培育具有绍兴文化辨识度的引领性研学旅游基(营)地,通过评估、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20万元。对入选绍兴市研学旅游“优质课程”的研学旅游基(营)地,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十)激活过夜旅游市场。对接待境内过夜游客1000人次/年(含)以上但不足2000人次/年的旅行社,按10/人次奖励,2000人次(含)以上的旅行社,按20/人次奖励,超过1万人次/年的旅行社,超出部分按30/人次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旅行社按协议输入境外游客住宿人数每年500(含)人次以上,并游览一个以上购票A级旅游景区、度假区(含免费及开放景区内部收费项目)的,给予30/人的奖励,每年1000(含)人次以上的,给50/人的奖励。

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十一)支持旅行社创强、创星、创收。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3元;对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500万元、1500万元、800万元的旅行社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元。

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十二)积极引培旅游人才。对新获得特、高、中级导游资格的人员,分别奖2万元、1万元、5000元;新获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奖2000元。在旅游企业工作满1年,参加文化和旅游部举办的旅游行业服务技能比赛、知识比赛,获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的,分别最高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参加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举办的旅游行业服务技能比赛、知识比赛,获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的,分别最高奖3万元、2万元、1万元。参加绍兴市级比赛获奖的按省级减半奖励。新培育成功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金牌导游,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国家、省级、绍兴市、嵊州市导游大赛一、二、三(金、银、铜奖)的个人,国家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10万元、8万元、5万元;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绍兴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元、2万元、1元;嵊州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2万元、1万元、5000元。

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十三)扶持文创旅游商品开发。在国家级、省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获金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10万元、5万元。逐级获奖的,给予差额奖励。

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十四)支持住宿餐饮评星、创优、创收。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元。对新评定的全国“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省级“白金桂级品质饭店”、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金桂级品质饭店”、全国“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省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银桂级品质饭店”,分别奖励3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白金级民宿、金宿民宿、银宿级民宿(文化、非遗主题民宿),分别奖励30元、20万元10万元。鼓励星级饭店创收,对年营业收入超1.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星级饭店,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十五)大力发展“旅游+”“+旅游”和乡村旅游新业态。评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旅夜间消费聚集区经营主体,正常运营2年以上的经营主体,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评为省级示范级、创建级IP后正常运营2年以上的经营主体,分别奖10万元、2元。

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十六)持续推“百县千碗”工程建设。对新评为“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绍兴市级或省级“示范店”、绍兴市级“旗舰店”、“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省级“旗舰店”、“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省级“美食街区(小镇)”后,正常运2年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十加大体育产业项目投资与行业主体培育力度。对审计投入500万元以上的体育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类、运动休闲类、产业创新类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对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主营体育企业、体育社团及体育俱乐部,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体育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会展,补助50%展位费。

责任单位:教体局

(十八)推广举办大体育赛事。推广举办重大体育赛事。对入围20大体育品牌赛事的一类、二类、三类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元补助,向民营企业和社会力量自主举办体育赛事补助给予适当倾斜。

责任单位:教体局

三、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十九)推动展会规模化发展。对展期不少于3天、标准展位数大于300个或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产业展会,按标准展位数及展览面积对展会主办方给予120万元、90万元、70万元、5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10+2”产业集群有关题材的展会奖励。对境外参展商不少于3个国家(地区)且国际展位或面积占总展位数或总面积20%上的国际性展会,在分档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20%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商务局

(二十)积极引培知名会展项目和人才。引进的、在市外已成功举办三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首届标准展位数达到400个以上,在第十九项政策条款基础上,给予主办方20万元奖励。对会展企业举办展会、当年度展会营业额达到8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展会营业额每增加500万元,奖励15万元,总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获得UFI认证的展会、展会机构及场馆,奖励30万元。场馆企业当年度承办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达到5场以上,每增加1场奖励10万元,单个场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会展相关行业商协会或会展企业在境内外开展的公益性会展业宣传推广、招商推介和市场开拓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奖励。对会展单位组织中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注册会展经理(CEM)、注册国际会议经理(CIEP)等高端会展人才培训课程并新获得相关资格认证,按培训费6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年度支持培训资金不超过5万元。

责任单位:商务局

(二十招引集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助引进海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产业园运营主体、服务机构,引进机构运营满1年的,可按成效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入驻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免除房租;未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按企业规模、业绩,分档给予2万元/年1万元/年、6000/年定额房租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

(二十)积极引培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服务机构营业收入的3%,给予每年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发展,当年服务净收入达5亿元以上,按企业服务净收入3%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上限2800万;当年服务净收入达2亿元以上,按企业服务净收入2.8%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不超600元。对省级人力资源服务和产品创新的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分别奖10万元、5万元,对被评选为绍兴市级及以上的优秀服务机构奖励5元。对应邀参加副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人才智力项目对接活动的服务机构,给予境内展位每个5000元、境外展位每个3元奖励。

责任单位:商务局、人力社保局

(二十)激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才引智。为企事业单位引进博士学历人才或年30万元以上人才的服务机构,根据人才的学历和薪酬情况,按每人次5000元~2万元,每年不超过20万元给予奖励。对为企业引进5人(含)以上职工的服务机构,根据引进的职工人数,按每人次500800元,每年不超过10万元给予奖励。对服务机构组织参会人数100人以上的活动,给予每场2万元基础奖励,再按照参会人员的数量和层次给予每场不超过10万元的绩效奖励。

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

四、支持商贸服务业品牌化发展

(二十)完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当年新建或改造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乡镇商贸综合体,给予实际运营单位3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装修投入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按实际投入的5%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新评为省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创建主体,给予30万元奖励。对开设24小时便利店的企业,按每家门店实际投资额20%,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商务局

(二十)激活多元消费业态。成功创建“夜间经济示范集聚区”的,给予创建主体20万元奖励。给予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绍兴开设旗舰店的、浙江首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知名潮店网红店在我市开设绍兴首店的,给予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奖励5元。对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和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给予奖励,单个单位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组织开展属地商务部门备案的大型新品发布、时尚走秀等主题性促消费活动的活动主办方,每场最高不超过5给予奖励,同一主体当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商务局

(二十)支撑重点消费平台建设。新评为国家级、省级高品质步行街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评为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的运营主体,给3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商场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智慧商店的运营主体,分别给50万元、3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商务局

(二十)引导商贸企业连锁经营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鼓励对商贸流通业企业新增直营连锁门店且实现总部汇总结算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80万元被新评为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商务局

五、聚焦服务质效提升专业化发展

二十八)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批发、住宿、餐饮企业,按月度达到、年度达到给予10万元、2万元奖励,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零售企业,按月度达到、年度达到分别给15万元、2万元奖励。月度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企业年销售额达到相应额度的,额外给予奖励,其中批发业企业当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5亿元、1亿元,零售业企业当年销售额超过3亿元、1亿元、0.5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务业企业,按月度达到、年度达到分别给予每15万元、2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商务局

二十九)助力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达到规模以上标准且连续2年均正增长,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25%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含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达到限额以上标准且连续2年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2亿元、5亿元以上且增速达30%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奖励10万元、20万元;达到限额以上标准且连续2年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20%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达到限额以上标准且连续2年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20%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评定认定的“嵊州市商贸经济发展特别功臣”和“嵊州市商贸经济发展功臣”予以发文表彰和一定奖励。

责任单位:商务局

三十)全力扶持服务业领军企业。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旗舰企业、龙头企业、行业领跑企业的服务业领军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责任单位:发改局

(三十)支持服务业示范创建。支持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培育创建,当年新评定的省级高能级服务业创新发展区、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消费帮扶示范城市创建,年采购对口帮扶地区农特产品达2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发改局、商务局

(三十)增强标准化建设。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并按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三十三)强化品牌质量建设。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绍兴市质量管理卓越企业(组织)、创新企业(组织),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获得嵊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奖励20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品字标浙江服务”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绍兴老字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开(新引进)的国际或国内高端五星级酒店品牌的企业分别予以100万、50万奖励。当年新获评“绍兴菜”的“名师”,奖励1万元。对当年新获评“绍兴菜”的“名店”,奖励10万元。对新建200平方米以上集展示、销售于一体,集聚10家以上“老字号”授权品牌的“老字号集成店(印象馆)”,每家最高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获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国家四钻级酒家”“国家三钻级酒家”的,分别奖30万元、20万元、10万元、6万元。

责任单位:商务局、场监管局

(三十)鼓励企业主辅分离。鼓励部分工业企业主营业务分离,对工业企业新设立的批发业企业当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工业企业新设立的零售业企业当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一次性奖励20万元。

责任单位:商务局

(三十鼓励服务业企业招大引强。对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限上服务业企业,按行业类别分别给予奖励。对重点批发业企业当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并同比增长30%以上的(新成立企业不做增速要求),按销售额的0.8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上限100万元。对世界500强、全国500强、上市企业等服务业企业,其所属企业合计当年销售额达到40亿、50亿60亿元的,给予企业销售额1.11.21.3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上限1000万元;并对租赁的办公用房每年给50%租补贴,年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零售业重点企业(含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关联企业),当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并同比增长30%以上的(新引入企业不做增速要求),按销售额的55.55.8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上限600万元。对重点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额超过5000万元,并同比增长30%上的(新成立企业不做增速要求),按营业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上限200万元。对互联网及软件企业,给予一定扶持奖励。

责任单位:商务局

、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11日至20261231(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发改局会同各相关责任单位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自然人、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行业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本政策所指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包括科技研发、软件和信息技术、金融、现代物流、商务会展、检验检测、低碳环保、批发与贸易等行业企业。

(三)本政策奖励资金除招引过夜研学游客、开拓过夜游市场、鼓励旅游团队文创旅游商品开发、扶持体育产业项目投资与示范企业、推广举办重大体育赛事、开展会展业推介及会展资格认证等事项由绍兴市财政承担外,其余均由嵊州市级财政承担

(四)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可就高执行(含嵊州市级政策和绍兴市级政策),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评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文化产业按《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执行,电商产业按《嵊州市加快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鼓励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嵊州,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提升企业主体创新能力

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当年度有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不再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大力培育科技型骨干企业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同时支持申报省级重点研发项目。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推动科创平台体系建设。

3.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全省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绍兴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奖励;绩效评价优秀的全省重点实验室,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绍兴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绍兴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外资企业在嵊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等,同等享受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科技局)

4.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新认定的(首次获得研发投入激励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5.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1)当年度研发费用达100万元(含)以上的研发统计纳统企业(包括工业、建筑业、服务业、规下样本企业),研发费用较上年增幅在15%(含)以上的,增量部分给予15%奖励;研发费用较上年增幅在10%(含)—15%(不含)之间的,增量部分给予10%奖励;上年度研发费用为零、当年度研发费用达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定额度奖励。其中规上工业、限上服务业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须达到4%以上(含)。(2)研发统计纳统工业企业,当年度研发费用达5000万元(含)以上、占营业收入比重4%≤占比<5%、5%≤占比<6%、6%及以上,分别给予研发费用4%、4.5%、5%的奖励;当年度研发费用3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占营业收入比重4%≤占比<5%、5%≤占比<6%、6%及以上,分别给予研发费用3.5%、4%、4.5%的奖励;当年度研发费用1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占营业收入比重4%≤占比<5%、5%≤占比<6%、6%及以上,分别给予研发费用3%、3.5%、4%的奖励。以上(1)(2)二项,研发费用按税务加计扣除口径审核确定,同一企业按就高原则享受上述政策,每家企业(按集团计算)最高奖励500万元。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考核视为企业利润,对纳入国有企业关键技术攻关清单项目产生的研发投入,在考核利润时原则上按照150%比例予以加回,逐步提高加回比例可达200%。上年度已纳统的科研院所当年度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且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贡献前2位的,在统筹嵊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定向激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6.加强产业关键技术攻关。深化科技人才项目“一评两认”、科技人才项目经费“包干制”等改革,继续实施一批嵊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2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20万元。大力推行“揭榜挂帅”等攻关模式,实施一批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导向的绍兴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25%以内给予补助(高校、科研院所牵头实施的按5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含上级补助资金)。对团队科技(人才)特派员专项项目最高给予5万元补助,个人科技(人才)特派员给予1万元补助。加大对国家级、省级项目的配套支持力度,在本年度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给予该项目历年上级补助资金总额的10%配套支持(以验收证书或通过验收文件为准);国家级、省级项目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比例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7.推动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创新券额度。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按照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最高20万元。通过省大型科研仪器平台提供对外开放服务的大型科研仪器,所在高校、科研机构可按照不高于服务收入10%的比例,给予相关人员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奖励,每家单位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不纳入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加大创新载体建设力度。

8.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且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绍兴市绩效评价优秀的共建研究院,再奖励50万元。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与我市企业合作共建研发中心等创新载体,实际支付合作(项目)经费在10万元(含)以上的,每家奖励5万元;与高校合作共建的技术转移中心经年度考核合格的,每家奖励6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9.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经费补助基础上,嵊州市财政按照省补助经费的1:2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0.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基础研究型、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奖励200万元;省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予以奖励,最高300万元。经认定的绍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1.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对新组建的省级创新联合体、绍兴市级创新联合体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各级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省、绍兴市重大攻关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2.加强创新孵化载体建设。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绍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按规定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3.提高孵化服务水平。获得省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1奖励;获得绍兴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中试基地(平台),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4.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对其中通过技术市场竞价(拍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每项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入驻科技大市场的平台、机构,工作考核达标的,每家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并根据绩效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科技成果特派员通过科技大市场促成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5.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并经鉴定的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每项奖励1万元(奖励以成果鉴定证书鉴定日期为准)。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新获得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获省知识产权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16.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数据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全面落实“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政策,对知识产权质押及证券化融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不高于同期一年期LPR的50%给予贴息,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2‰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单位最高补助10万元。鼓励科技成果“先用后转”,对纳入绍兴市级“先用后转”成果池的成果给予保费补助,单个成果最高补助2000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加大知识产权激励保护。

17.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省、绍兴市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和基地,最高奖励100万元。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每家最高奖励50万元。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开放许可的专利,按实际所缴年费予以补助。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最高补助100万元。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2万元。商业秘密司法维权结果界定为胜诉的企事业单位,按其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案件最高补助10万元,每家企事业单位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和成立知识产权学院的高校,最高奖励300万元。新建的绍兴市级以上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实训基地、专家工作站)的高校和其他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8.加大专利示范企业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最高奖励50万元。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和服务机构,最高奖励10万元。新成立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获得年度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最高奖励25万元。省、绍兴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最高奖励2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最高奖励100万元。新认定的省、绍兴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和省级以上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和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七、推进协同创新发展

19.提升科技协同创新能力。本政策详情咨询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八、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本政策在执行有效期内修订的,按新修订政策为准(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不予享受政策。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为零的,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中试基地(平台)、科学技术奖事项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五)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由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承办;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嵊州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

(一)推进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我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总承包等招标,原则上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具体参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支持企业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各相关单位在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中可选取部分项目和标段,鼓励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引导房建企业拓展市政交通、水利水电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三)支持企业“走出去”拓展市场。对建筑施工企业当年承接嵊州市外工程合同额累计达到0.5亿元,且工程已开工的,给予奖励10万元,每增加0.5亿元奖励10万元;当年承接嵊州市外工程合同额累计达到5亿元,每增加0.5亿元奖励12万元;当年承接嵊州市外工程合同额累计达到10亿元,每增加0.5亿元奖励15元。其时间和合同额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准。

(四)加强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建筑企业稳健发展,鼓励市属国有企业与有资金实力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合作,设立一定规模的建筑业母基金,与我市相关建筑企业在在建工程、优质项目并购或BT项目盘活等业务上开展合作。

三、支持企业品牌建设

(五)加强创优夺杯。对承建工程当年获得“鲁班奖”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00万元,施工参建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大禹奖”“李春奖”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施工参建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当年获得浙江省“钱江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施工参建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浙江省外省级优质工程最高奖(等同“钱江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5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兰花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当年获得嵊州市“越乡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获奖项目若为联合体项目,则根据项目各承建单位的合同金额比例给予相应奖励)

(六)提升质量管理。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当年新成为绍兴市质量管理卓越企业(组织)、创新企业(组织)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七)提高设计能力。对当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分别奖励15万元、8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绍兴市优秀勘察设计成果”一等奖、二等奖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2元。

(八)加强施工管理。当年获得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当年获得浙江省、绍兴市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嵊州市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获奖项目若为联合体项目,则根据项目各承建单位的合同金额比例给予相应奖励)

四、调优建筑企业结构

(九)加强龙头企业培育。对当年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特级的企业,奖励1000万元。对当年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晋升当年奖励50万元,次年起2年累计产值达到15亿元的再奖励150万元)。

(十)加大专精特新企业引育。鼓励引进具有市政、公路、铁路、港航、水利水电等特级资质的企业,引进当年奖励200万元,次年累计产值达到20亿元的,再奖励800万元,并参照工业企业享受供地、产业支持等优惠政策。对引进的具有建筑特级资质的企业,引进当年奖励200万元,次年产值达到20亿元的,再奖励300万元。对引进的具有一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引进当年奖励50万元,次年2年累计产值达到15亿元的再奖励100万元。

(十一)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发展。对当年新获得铁路、港航、电力、矿山、冶金、通信等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水利、公路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奖励5万元。支持专业承包企业走‘专精特新’道路,符合条件企业可入选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

五、拓展建筑业全产业链

(十二)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发展。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

(十三)培育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对当年晋升为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和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晋升为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晋升当年奖励50万元,次年起2年累计营收额达1亿元的,奖励150万元)。对当年晋升勘察、设计、监理甲级资质的企业,每一项专业奖励20万元。

(十四)推动智能建造和绿色建材发展。当年获评浙江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施工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获评浙江省智能建造示范试点企业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生产的建材产品当年获得“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并达到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建材生产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元,证书同属一个认证依据分类的,奖励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六、提升建筑业科技创新能力

(十五)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承建工程当年获得全国、浙江省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六)加强企业技术标准研发。对企业当年主导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以第一企业名称获得浙江省优秀省级工法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QC成果的,每项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地市级QC成果一等奖的每项奖励5元。

七、推广新型建造方式

(十七)开展全国“好房子”试点。对当年获评住建部“好房子”试点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实施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十八)推动绿色建筑。当年获评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5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50万元)、35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分别奖励建设单50%、施工企业和设计企业各25%

(十九)推动低能零耗建筑。对所建项目当年获评国家零碳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认证的建设单位,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00(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8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50万元)和6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本条款不与绿色建筑奖励重复奖励。

八、鼓励企业人才引育

(二十)加强建筑人才引育。对引进和培育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每人次2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引进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大禹奖”“李春奖”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且社保缴满1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人10万元奖励。

(二十一)加强建筑行业培训。对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培训基地的企业,给予投资额10%助,单个基地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获得全国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竞赛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竞赛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九、激励企业做强做优

(二十二)激励企业壮大规模。对当年实现建筑业总产3亿、5亿、10亿、20亿、30亿、5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且其总产值增速不低于8%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入库企业,当年产值超过3000万元的,奖励1万元;当年产值超过1亿元的,奖励3万元。

(二十三)激励企业提升实力。对当年实缴建筑业税金500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经营者,授予“嵊州市建筑业发展特别功臣”称号,并颁发荣誉;对当年实缴建筑业税金1500万元(含)以上且较上一年增长的建筑业企业经营者,授予“嵊州市建筑业发展功臣”称号,并颁发荣誉。对当年获得“嵊州市建筑业企业十强”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并享受“工业企业30强”相关政策。此外,对于新引进的企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依法依规给予政策支持。

十、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202511日至20261231(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本政策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具体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符合相关条件的建筑业企业、

单位和个人

(三)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政策和市级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从低等次晋升到高等次时,可重复享受对应的奖励。

(五)政策中涉及到企业的历年建筑业产值税收分别以统计税务等部门数据为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由市住建局承办。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发挥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赋能“富乐嵊州”建设的积极作用,参照省、绍兴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一)发展产业金融。引导信贷资源向制造业倾斜,对当年度制造业中长期贷款达到一定增量和增幅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二)发展绿色金融。引导信贷资源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对当年度绿色贷款达到一定增量和增幅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三)发展普惠金融。引导信贷资源向小微“三农”倾斜,对当年以优惠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一年期LPR+50BP)新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数量和增幅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四)支持设备更新。对我市企业运用融资租赁业务推进设备更新的,按照当年新发生融资租赁业务金额的0.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10元。

(五)鼓励制造业企业扩大投资。对当年新增的超5000(含)的制造业项目贷款,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项目贷款利息的10%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强化担保增信

(六)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超过8倍时,出资人应及时进行资本金补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实际损失的30%单个担保机构年度不超过500万元进行风险补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当年末担保业务余额0.5%,单个担保机构年度不超过500元进行保费补贴;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外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汇率避险增信担保按不超过1%的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度)。

(七)健全政银担合作减费让利机制。为进一步助力中小微企业及“三农”发展,担保费率按照不超过0.5%标准执行。

三、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八)引导企业规范发展。支持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发展。企业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补50万元。

(九)鼓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结合嵊州产业发展导向,开展上下游产业链资源整合,拓展业务边界,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当年并购成交金额超过10亿元(含)奖励500万元,成交金额5亿元(含)~10亿元奖励300万元,成交金额2亿元(含)5亿元奖励200万元,成交金额1亿元(含)~2亿元奖励100万元。收购实际控制人资产减半奖励。

(十)鼓励企业开展股权融资。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按融资额5‰奖励(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金额不纳入),最高不超200元;发行可转债在发行成功后按融资额的5‰奖励(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金额不纳入),转股后不再另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鼓励上市公司做大做强。上市公司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超过8000万元(根据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且上年度该项为正、本年该项增幅不低于全市上市公司该项平均增1.3(含)的(若全市上市公司该项平均增幅为负,则为上市公司本年度该项同比增幅超过10%,给予10元奖励。

(十二)鼓励上市公司加强市值管理。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合规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现金分红、股份增持回购等方式提升投资价值。上市公司年度月均市值(以上年11月至当年10月市值计算)首次达到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当年期末市值30亿元以上且较上年同期增长超过50%(含)的(以10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市值为准),奖励30万元。以上情形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十三)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股票回购和增持。引导本区域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提供贷款,支持其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25%

四、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11日至202512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市府办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多项扶持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四)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本政策在执行有效期内修订的,按新修订政策为准,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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