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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812B/2021-69757 主题分类: 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公开日期: 2021-11-02 09:37:35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嵊政办〔2021〕111号
文件统一编号: DSZD01-2021-0027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嵊州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 推进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2 09:37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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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  推进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按照《2021年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浙亩均办〔2021〕3号)、《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1年工作要点》(绍市亩均办〔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业发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对标对表“重要窗口”、“四个率先”新目标新定位,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系统方法,按照数字化改革工作要求,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以亩均效益为导向推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协同开展工业全域治理改革试点,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从2021年起,评价范围为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和用地3亩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电力、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参与评价,但不实施差别化政策),其中规上工业企业名单以市统计局提供的为准;评价对象统一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即单体评价,一般不采用集团合并评价。规上工业企业按领带服装(针织)、机械、电机、电子电声、厨具、医药、造纸、其他等八大块行业进行评价,规下工业企业不分行业统一评价;对同一企业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业的,按主营业务收入多者进行行业分类。

(二)评价指标

1.规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这6个指标。

2.规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销售、亩均税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这4个指标。

(三)评价方法

1.指标权重。

(1)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35%、亩均增加值25%、全员劳动生产率10%、单位能耗增加值10%、单位排放增加值10%、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10%。

(2)规下工业企业:亩均销售30%、亩均税收50%、环境保护10%、安全生产10%。

2.指标基准值。

(1)规上工业企业:以参评企业所在行业的该指标当期实际平均值的2倍确定,每年动态确定。

(2)规下工业企业:参评的规下工业企业相关指标平均值。

(3)综合效益得分计算:

企业综合效益指标得分=∑(企业各指标评价当年值/各指标基准值*权数)

其中,规上工业企业每项指标得分最高值不超过该项权数的2倍,最低得零分;确无排放的企业,综合得分除以其他权重之和(90%)。

三、评价分析

(一)评分定档

根据企业综合效益指标得分情况,综合评价结果分为四档,A类企业占比20%左右,B类企业占比45%左右,C类企业占比30%左右,D类企业占比5%左右。

(二)综合定档

为更全面反映企业的社会活动,综合评价可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土地利用、科技创新等方面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在评分定档基础上予以调整。

1.定档类:(1)直接定档A类企业:上市企业(包括新上市企业)、当年购置设备总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放水养鱼”企业、“长高长壮”冲刺库企业。(2)直接定档D类企业:各类行业整治未能按规定通过验收的工业企业;用地面积20亩(含)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有特别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由所属乡镇(街道)提出并经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可直接定为D类。

2.提档类:当年购置设备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当年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绍兴市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企业、省级及以上隐形冠军(单项冠军、小巨人,含培育企业)提高一档分类。上市辅导报会企业、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浙江制造”认证企业、当年度“小升规”企业,在初评结果基础上提升一档,提档后最高为B类企业。

3.降档类:用地面积10亩(含)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当年发生1起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因偷排、偷倒污染物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或年度环保专项工作任务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因环境问题引起群体性事件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逃避税费50万元及以上的,或逃避税费比例达10%以上且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税务违法达到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违反能源“双控”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未完成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有上述情形的企业,按降低一档分类,同时不得列为B类。

4.加扣分类:对建有省级及以上(重点)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对通过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企业)”、“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认定的企业,通过绍兴市级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示范工厂(车间)认定的企业以及嵊州市委市政府及以上发文表彰的企业在综合得分中各加5分。对当年新增高层次人才和国家发明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通过数字化改造验收的工业企业,当年购置设备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在综合得分中各加3分。2021年亩均税收小于3万元、2022年及以后亩均税收小于5万元的企业在综合得分中扣10分,同时不列入A类企业。

上述具体企业名单由市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统计局、财政局、税务局、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企业同时符合加扣分及调档条件的,先加扣分再调档;对同时符合定档、提档和降档分类的同一家企业,按定档或提档后降低一档分类,上级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从2021年起,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C类、D类的企业原则上不能参评“30强”、“30优”。

(三)其他

1.评价分类由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牵头,对企业每年度指标数据进行评价排序,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综合评价确定前应报市委市政府审定,排序分类结果在市级主要媒体上予以公示。

2.以上未尽事宜,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报市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四、结果应用

根据综合评价年度考评结果,以要素为核心,对土地使用税、用地、用能、排污、信贷、创新要素、金融和财政等全面实施差别化配置机制。

1.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机制。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含宁波市)制造业行业纳税人统一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A、B两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减免100%、80%,C、D两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优惠;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新增用地在建设期及一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范围,但可根据项目实施企业的评价结果享受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其他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涉及数据及范围均按企业综合效益评价相关数据及范围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额不超过其交纳的土地使用税额。规下工业企业差别化财税政策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税务部门另行制定,《嵊州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 推进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办法》(嵊政办〔2018〕113号)同时废止。

2.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用地机制。建立存量工业用地“退二优二、区域平衡”机制,将“三改一拆”、土地综合整治等盘活的可用存量工业用地或指标,优先用于工业项目,优先支持A、B两类企业的用地需求。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用地成本,鼓励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等,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可在A、B两类企业中优先试行。

3.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用能机制。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用能成本,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优先安排A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D类企业不得参与。实行有序用电时,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优先保障A类企业用电需求。

严格落实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钢铁、水泥等高耗能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其中: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等行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按照《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规定的相应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0元和0.30元;钢铁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0元和0.50元;水泥行业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40元。同时,对除执行差别电价以外的水泥、钢铁行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能耗水平的阶梯电价。

在严格执行国家差别化电价政策的同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需求,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行业范围,对行业内D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其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幅度不得超过0.50元。规范差别化电价政策实施程序,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认定执行,对新增或调整的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的行业名称、类别划分标准、价格等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主流媒体进行公示,并在公示结束1个月内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同时报备市级对应部门。

企业差别化天然气价格政策可参照企业差别化电价政策执行,对A类企业的用气价格予以优惠,对D类企业的用气价格不予优惠。

4.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排污机制。结合区域生态环境承载力、行业环境污染特征和企业排污实际,确定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核算办法,核定A、B、C、D四类企业排污许可总量指标。根据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建立分类分档的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差别化机制。对A、B两类企业的年度减排比例可低于全市工业平均削减比例,在排污权指标保障、排污权抵押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C类企业的减排任务按全市工业平均削减比例确定;D类企业的减排任务高于全市工业平均削减比例。

5.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创新要素机制。对A、B两类企业在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申报、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人才引进培养和建设各类开放创新创业平台等方面给予同等条件优先支持。

6.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金融机制。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发挥各类金融机构差异化、专业化优势,灵活运用项目贷款、融资租赁、产业链融资等方式,对A、B、C、D四类企业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优先支持发展质量好、产出效益高、研发投入大的企业。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的A类企业,在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还款方式创新、利率优惠、担保方式创新、抵(质)押方式创新、并购重组、股改上市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对接技术改造重点项目,量身定制A类企业技改信贷产品,加强中长期贷款支持。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区域产业龙头、就业大户A类企业,存在流动性困难时予以必要的流动性支持或采取其他措施纾困,帮扶企业稳健发展。

7.建立制造业企业长效财政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与企业亩均效益挂钩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优先支持A、B两类企业申报和享受财政奖励奖补政策,并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调高企业财政奖补标准,扶持、服务优质制造业企业做强做大;C类企业减半执行;D类企业原则上不予补助,倒逼其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不参与综合绩效评价的企业,不得享受各项财政政策。

8.实施全域低效企业改造提升行动,加大低效企业倒逼出清力度,把空间留给优质企业。进一步提高低效企业整治标准,采取创新升级、追加投资、兼并重组、整合入园、合作转移、“退二优二”、收购储备、依法关停等方式,“一企一策”推动低效企业改造提升,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商业模式创新,通过帮扶的方式带动企业创新升级,力争完成低效企业改造提升。

市发改局、经信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供电局、水务集团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和事中事后全程监管。

五、动态管理

根据企业综合评价的年度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评价得分进行调整分类。

因客观原因造成分类有误、评价遗落或涉及其他事项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初审,报请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审核同意后,给予重新核实调整。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根据综合评价指标内容与政策,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工业企业名单、行业类别、企业能耗数据、工业增加值数据、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数据、全员劳动生产率数据由市统计局提供;拥有用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名单、企业占地数据由市自然资源局提供,企业承租用地面积和出租用地面积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并会同所属乡镇(街道)核实并提供;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市市场监管局提供;企业实缴税收、销售收入等数据由市税务局提供;企业排污数据由市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规下工业企业的环境保护数据由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评定并提供;规下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数据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评定并提供。以上各单位负责相关指标的解释。各乡镇(街道)负责对所辖企业的数据和相关情况进行初审和核实。

(二)做好基础工作。各台账责任部门要把建好台账作为履行职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统计局、税务局、水务集团、供电局等单位分别建好企业用地、排污、用能、税收、用水和用电台账,由市经信局汇总并形成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总台账,并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工作,确保数据准确,为综合评价企业提供依据。同时,建立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公告制度,将综合评价得出的企业分类名单予以公布,确保评价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七、其他

1.相关评价指标的取数口径详见附件。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20年度绩效综合评价按该办法执行。以前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承办。本文件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企业综合效益评价指标取数口径说明

附件:

企业综合效益评价指标取数口径说明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

数”合计。“实际入库数”中包含13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由市税务局提供、认定)

用地面积: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自然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由市自然资源局提供、认定)

(二)亩均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工业增加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由市统计局提供、认定)

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工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本年折旧+营业盈余,其中:

(1)劳动者报酬=直接人工+劳务费+应付工资+从业人员应付福利费+劳动、待业、养老、医疗等社保费+工会经费×0.6+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其他属于劳动者报酬的部分;

(2)生产税净额=主营业务税金附加+应交增值税+管理费用中的税金+其他上缴国家和地方的各种规费;

(3)营业盈余(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利息净支出×0.06+管理费用中的上交管理费-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工会经费×0.4;

(4)营业盈余(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营业利润+利息净支出×0.06+管理费用中的上交管理费+工会经费×0.4。

(三)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由市统计局提供、认定)

(四)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综合能耗(能源消费量):指企业在生产活动和非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由市统计局提供、认定)

1万度电=2.88吨标煤(等价值);

1吨蒸汽(低压)=0.1286吨标煤;

1万立方米天然气(气态)=13.3吨标煤;

1吨天然气(液态)=1.7572吨标煤;

1吨汽油(煤油)=1.4714吨标煤;

1吨柴油=1.4571吨标煤;

1吨液化石油气=1.7143吨标煤;

1吨原煤=0.7143吨标煤

(五)单位排放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核定的排污量

核定的排污量:有排污许可证的,按许可证登载的许可排放量计;没有排放许可证的,按在线监测数和监督性监测数计;无证无监测的,按排污和物流计算。新建项目,按环境影响评价审计文件许可的排放量计算。(由市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认定)

(六)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单位:百分比)

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R&D经费支出/营业收入

R&D经费支出:指研究与试验发展内部经费支出。(由市统计局提供、认定)

营业收入:指项目建成达产后,由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营业的收入。(由市统计局提供、认定)

(七)亩均销售(单位:万元/亩)

亩均销售=销售收入/用地面积(由市税务局提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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