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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9512/2021-68874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1-09-21 16:22:53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嵊农〔2021〕120号
文件统一编号: DSZD65-2021-0001

关于印发《嵊州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21 16:22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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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机发〔202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嵊州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嵊州市农业农村局             嵊州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4日抄送:绍兴市农业农村局,绍兴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 嵊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印发

嵊州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加快农业领域“机器换人”步伐,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补贴政策、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推动农机购置补贴领域数字化改革,进一步强化风险监测和预警分析,切实提高农民群众获得感、保护资金使用安全,为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省赋能助力。

(二)实施原则。大力发展粮油及主导产业机械及设施装备,提高本地区综合机械化率。坚持稳产保供,提升畜牧、渔业、菌果蔬茶等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突出重点,加大对丘陵山区机械化和小型化、轻量化农机具应用的支持力度;坚持生态导向,优先发展节地节水、节药节肥、低耗高效、资源化利用等生态友好型农机装备;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力度;坚持数字赋能,加大无人驾驶、自动感知、智能终端等数字化装备推广力度,提高农机补贴数字化管理能力,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坚持公开导向,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力度,确保政策执行依法、公开、公平。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作用,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中央补贴范围)共设14大类40小类142品目(附件1)。

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省级补贴范围)共设1大类1小类10品目(附件2)。

(二)补贴机具。列入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并同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农机产品。

所有补贴机具应是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并按规定设置具有唯一性的标志标识。补贴产品标志标识设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已被农业部和省厅取消补贴资格的企业产品,不能办理补贴。

参与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业农村厅商省财政厅后另行公布)。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如年度内有对补贴标准作出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执行。

对水稻插秧机、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等实行累加定额补贴,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40%,县财政承担60%。

(三)补贴限额。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其中中央资金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资金个人不超过1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50万元。

四、补贴资金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

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省级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分别按《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的通知》(浙农机发〔2020〕1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6号)执行。报废回收企业在报废更新系统内录入报废机具申请人的机具信息与个人信息,并对报废更新系统中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五、操作程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及各乡镇(街道)对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方式共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二)提交申请。购机者在购机行为完成后,凭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一卡通或银行卡(折)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市农机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鼓励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浙里办”移动端在线提交补贴申请。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机具、上牌发证的补贴机具、省县累加补贴机具、无人机、两区内大棚补贴等其它规定的机具须向市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县级申请的补贴机具必须“带机申请”;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应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乡镇申请的补贴机具鼓励各乡镇“带机申请”,对单台补贴超过5000元以上的机具或补贴机具台数过多的必须看实物。所有国家补贴机具都喷涂“**年国家补贴机具”。

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核核验。市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农机管理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强化政策监管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4号)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市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农机管理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按“最多跑一次”原则当日办结,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购机者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市农业农村局在完成公示后将结算意见报市财政局。

(四)结算兑付。市财政局经程序性复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购机者兑付中央资金。实施省级累加补贴和省级补贴的机具,可在机具实际投入应用并完成一定作业量后再行兑付省级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导致当年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五)归档。市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乡镇(街道)应定期将档案资料整理齐全后移交至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内部控制规程,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业务水平。加强以本地区主导产业为主选机用机能力,积极开展丘陵山区特色农业适用机具试验推广。深入落实市农业农村局对乡镇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局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与自然资源、水利、林业、供销、电力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落实相关扶持项目和政策资金,合力推动农机化高质量发展。市财政局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重点用于政策宣传、信息公开、机具核验、绩效管理等方面支出。乡镇(街道)要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

(二)优化服务效能。要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加强部门乡镇(街道)协同沟通,运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浙里办移动端、北斗智能终端等数字化技术手段。对补贴机具多的鼓励通过集中受理、预约上门等方式,提供申请、核验、登记“一站式”线下服务,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有效落实补贴办理时限和机具核验要求。

(三)加强监督管理。要根据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认真落实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各乡镇(街道)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适时组织回访、抽查,更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严格信用管理和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风险预警、违规排查。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调低补贴额,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四)强化信息公开。要因地制宜加大对补贴政策的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保障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szzj.gov.cn/col/col1562686/index.html)建设,将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向社会公开,其中不得公开购机者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隐私个人重要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对本年度所有补贴机具用文件方式附详细清单(附件3)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公布本年度补贴受益信息。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2021-2023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

2.2021-2023年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

3.  乡镇(街道)20  年农机购置补贴汇总表

4.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公示表

附件1

2021-2023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

(14大类40小类142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圆盘犁

1.1.3旋耕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1.6耕整机

1.1.7微耕机

1.1.8机耕船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筑埂机

1.2.5铺膜机

1.2.6联合整地机

1.2.7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水稻直播机

2.1.8精量播种机

2.1.9整地施肥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营养钵压制机

2.2.3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2.4.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埋藤机

3.1.4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杆喷雾机

3.2.2风送喷雾机

3.2.3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果树修剪机

3.3.3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3果实收获机械

4.3.1果实捡拾机

4.4蔬菜收获机械

4.4.1果类蔬菜收获机

4.5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5.1采茶机

4.6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6.1油菜籽收获机

4.7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7.1薯类收获机

4.7.2甘蔗割铺机

4.8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8.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8.2搂草机

4.8.3打(压)捆机

4.8.4圆草捆包膜机

4.8.5青饲料收获机

4.9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9.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风筛清选机

5.2.2重力清选机

5.2.3窝眼清选机

5.2.4复式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3.3油菜籽烘干机

5.4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果蔬加工机械

6.2.1水果分级机

6.2.2水果清洗机

6.2.3水果打蜡机

6.2.4蔬菜清洗机

6.3茶叶加工机械

6.3.1茶叶杀青机

6.3.2茶叶揉捻机

6.3.3茶叶炒(烘)干机

6.3.4茶叶筛选机

6.3.5茶叶理条机

6.4剥壳(去皮)机械

6.4.1干坚果脱壳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剪羊毛机

9.3.3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投饲机(含投饲无人船)

10.1.3网箱养殖设备

10.2水产捕捞机械

10.2.1绞纲机

10.2.2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废弃物料烘干机

11.1.2残膜回收机

11.1.3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4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6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7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设施农业设备

12.1温室大棚设备

12.1.1电动卷帘机

12.1.2热风炉

12.2食用菌生产设备

12.2.1蒸汽灭菌设备

12.2.2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3.动力机械

13.1拖拉机

13.1.1轮式拖拉机

13.1.2手扶拖拉机

13.1.3履带式拖拉机

14.其他机械

14.1养蜂设备

14.1.1养蜂平台

14.2其他机械

14.2.1驱动耙

14.2.2水帘降温设备

14.2.3热水加温系统

14.2.4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4.2.5旋耕播种机

14.2.6大米色选机

14.2.7杂粮色选机

14.2.8秸秆膨化机

14.2.9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4.2.10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4.2.11沼气发电机组

14.2.12有机肥加工设备

14.2.13茶叶输送机

14.2.14茶叶压扁机

14.2.15茶叶色选机

14.2.16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4.2.17果园作业平台

14.2.18果园轨道运输机

14.2.19秸秆收集机

14.2.20瓜果取籽机

14.2.21脱蓬(脯)机

14.2.22莲子剥壳去皮机

14.2.23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附件2

2021-2023年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

(共10品目)

1.金属粮仓

2.履带自走式耕作机

3.水平自动控制系统

4.食用菌料制备设备(混合机)

5.紫菜收割机

6.毛豆收获机

7.山核桃采打机

8.规模猪场巡检机器人

9.水田埋草器

10.贝类清洗筛选机

附件3

乡镇(街道)20  年农机购置补贴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姓 名

机具品目

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

销售价格

国补资金

地址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

经销商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附件4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公示表

根据《嵊州市农业农村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嵊州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经初步审核,下列申请人符合农业机械补贴条件,现予以公示。

申请农业机械补贴对象明细表

姓名

地址

机具品目

机具型号

生产企业名称

数量

总中央补贴额

总省补贴额

总县补贴额
































































公示期限:202    年     月    日至202    年      月     日     投诉电话:

如有异议,请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单位盖章:

公示日期:20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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