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812B/2022-7493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公开日期: 2022-08-04 16:16:42

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同意启用嵊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确权专用章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08-04 16:16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根据该条例,2018年嵊州市政府发布《嵊州市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被征收房屋权属与用途认定实施意见》(嵊政办〔2018〕147号)文件,鉴于征收项目中实际使用需要,启用嵊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确权专用章。

二、起草过程

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5月初起草并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启用嵊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确权专用章的请示》,因征收项目急需使用,经市主要领导讨论批准后,修改完善并于2022年5月20日发布《关于同意启用嵊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确权专用章的批复》文件。

制定本文件主要依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和认定事项,进行嵊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确权专用章的启用。

四、适用范围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李  纲  局长

吕志英  房屋征收中心主任

丁英杰  房屋征收中心综合科副科长

联系电话:83107719、8310829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申明 | 联系我们

嵊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嵊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承办 网站标识码3306830002

浙江网安备 33068302000392号 2012版备案证编号 浙ICP备1104197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