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12B/2022-7493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公开日期: | 2022-08-04 16:16:42 |
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同意启用嵊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确权专用章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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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根据该条例,2018年嵊州市政府发布《嵊州市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被征收房屋权属与用途认定实施意见》(嵊政办〔2018〕147号)文件,鉴于征收项目中实际使用需要,启用嵊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确权专用章。 二、起草过程 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5月初起草并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启用嵊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确权专用章的请示》,因征收项目急需使用,经市主要领导讨论批准后,修改完善并于2022年5月20日发布《关于同意启用嵊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确权专用章的批复》文件。 制定本文件主要依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和认定事项,进行嵊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确权专用章的启用。 四、适用范围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李 纲 局长 吕志英 房屋征收中心主任 丁英杰 房屋征收中心综合科副科长 联系电话:83107719、831082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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